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指出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走出王朝更替的“周期律”;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党领导人民的基本任务;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
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现行
宪法的重要特点。从
宪法规定的结构看,1954年
宪法、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都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后,而现行的1982年
宪法则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前。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顺序变化,而是反映了现行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从
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1982年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也是此前历次
宪法所不能相比的。如1954年
宪法用了14条,1975年
宪法用了2条,1978年
宪法用了10条,而1982年
宪法则用了18条。这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正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