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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精神

论宪法精神


肖扬


【全文】
  (一)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说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权力与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矛盾。实践中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既有权利膨胀,侵犯权力正当行使的问题,如某些“暴力抗法”行为;也有权力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如某些“欺压百姓”的行为。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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