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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

  
  第二,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契约精神等现代法观念。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先生认为,这二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38〕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法精神在现阶段的中国仍然存在。然而,它们却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契约基础根本对立。因此,在中国法治之路过程中,如何剔除古代法精神,树立起现代法精神,亦即怎样实现从身份到契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说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虽然这种文字表现形式的契约不难形成,但法治所强调的并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文字形式与内在精神的统一。而且实际上内在精神还处于最核心、最具支配作用的地位。离开了它,所谓宪法、契约都只是空谈。因此,树立契约精神等现代法观念是实现宪法至上、走向法治之路的关键。
  
  (四)健全监督机构,完备相关制度,为宪法至上提供制度保障
  
  宪法至上的实现不能靠呼吁或者劝诫,而是要靠制度来保障。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曾经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39〕可见组织机构的重要。而且"比较宪法学者认为,有两种确保宪法最高权威的方法,即对国家行为合宪性的司法监督和政治监督。"〔40〕因此,在组织机构中,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又是中心。同时,实践表明,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等也是保证宪法权威的基本环节。由于我国学界对监督机构和相关制度论述较多,因此这里笔者简要谈谈宪政程序。
  
  美国大法官福兰克弗特认为,"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41〕道格拉斯法官则明确提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42〕对人治状态的分析表明,权力之所以能超越法律,个人意志之所以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程序不键全或者权力的运行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是关键。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即通过形成和强化法的中介机制来扬弃行政命令与民间调解的苟合,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公正而合理的法律程序"。〔43〕宪法内容的贯彻、宪法权威的树立也是如此。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实体法须由程序法来保障一样,宪法至上的实现也存在着程序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完备的宪政程序,宪法至上、法治根本就无从谈起。所以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宪法最好应是一种为保证正义的结果而安排的正义程序"。〔44〕但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对此却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现阶段,加强宪政程序建设迫在眉睫。
  
  最后,笔者借用龚祥瑞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语:"法律终归是''以理服人''的。否则就难以说清''法大于权''的威力,只有惟强权是从了。所以就法论法总有局限性,我们应该从保护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群众的疾苦出发,去探索救济办法,忠诚地以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不畏强权,而不懈地积累、更新如何预防权力被人类弱点所滥用的根源、技术和方法。"〔45〕
  
 
  
【注释】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原则等,它关注的是秩序;"法治"则是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制,它关注的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



〔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



〔3〕文正邦:《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



〔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7〕《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6页。



〔8〕〔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9〕〔10〕《潘恩选集》,第25页。



〔11〕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12〕《潘恩选集》,第257页。



〔13〕荆知仁:《宪法变迁与宪政成长》,台湾正中书局印行,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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