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的
宪法至上:怎样才能实现?
毫无疑问,既然无论是法治的基本内容,还是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根本精神的
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表现,没有
宪法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那么
宪法至上就应该成为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然而怎样才能实现
宪法至上呢?应该说这个问题涉及众多因素。不过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
宪法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大方面。从
宪法的内在因素来说,主要包括三点:一是
宪法的正当性。亦即
宪法在来源和基础上应具有合法性,应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二是
宪法的科学性。亦即
宪法在内容、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应该准确、合理。三是
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这就是说,
宪法通过自身设制的有关制度来保障其应有权威。由于篇幅所限,加之相对说来,
宪法的内在因素实行起来简单一些,因此笔者在此侧重阐述实现
宪法至上的主要外在条件。
(一)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
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
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产品经济和趋向单一化的所有制形式。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的产品完全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实行统购包销。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市场调节的作用受到严格限制,国家主要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来推动和管理经济。因此,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因此它在本质上即权力经济,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行政权力的至上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它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
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现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32〕同时,计划经济强调的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因而有意无意地摆脱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因此,"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33〕而限制权力经济则是根治"人治"顽症的釜底抽薪办法。
但是,市场经济却与此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的法制,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法治。而且在历史上,
宪法的至上权威本身就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产物。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也就不存在对最高行为规范的需要。所谓
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要实现
宪法至上,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
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
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政治条件
尽管市场经济是宪法至上的决定性因素,但只有当市场经济原则转化为政治上的民主制以后,这种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同时,
宪法本身即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至上的基本特点亦即
宪法的实际运用状况,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即实行宪政,"以宪治国"。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政治不发达,
宪法也就不可能顺利实施,
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真正树立。因此,要从根本上保证
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使
宪法真正成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现阶段在此方面最为急迫的问题主要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