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

  
  (二)权利制约权力: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
  
  近代宪法的产生渊源于诸多因素。从政治角度来说,权利制约权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换句话说,权利制约权力内在地需要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首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使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必要和可能,宪法则是确认这一运行机制的重要保障。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或者少数贵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民主权原则的张扬,则使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发生了转移,那些原本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至少从名义上成了国家的主人。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这种体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但这种分离却"可能引起政治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22〕因此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就必须能够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权利是人民实现其意志的逻辑起点,那么权利制约权力也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形式。而保证这一体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最好方法,则是由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宪法予以确认和维护。于是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了。它不仅庄严地宣布人民主权、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严格地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而且还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体系。
  
  其次,上面的阐述主要立足于政治理论的一般原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通过宪法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需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实现了经济领域的法治,而且还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即经济和政治的二元化:生产资料所有者尽管也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但他们并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政治权力,而是由他们的政治代表以社会的名义来行使政治权力。这就需要有效的机制来确保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也能在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由宪法确认的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却能较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宪法的出现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矛盾、冲突的结果。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从观念源流来说,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之所以能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至上权威,主要源于自然法观念的产生和发展。第一,法治所称之"法"最初是指自然法。自然法学说不仅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和正义的基础,而且宣称人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宪法并不是赋予而只是予以确认而已,这样,法高于权的正义观、价值观乃得以确立。第二,尽管在古希腊的法文化中早已包含着自然法哲学的萌芽,但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斯多葛派,都还没有明确地将自然法置于"最高法"的地位。只有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并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律原则时,自然法的"最高法"观念才真正产生。〔23〕具体地说,罗马人不仅把自然法理解为一种可以把握的正确理性,而且还进一步将其世俗化,将其揉入实定法的建设中,试图假自然法之名树立起实定法的权威。当历史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那种呼唤"最高法"的客观历史条件重又出现时,赋予规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以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是历史的必然。
  
  (三)权利制约权力:宪法内容的核心范畴
  
  尽管从内容上说,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首先,人民主权是宪法的最高原则。既然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那么在制定宪法时首当其冲地就是确立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并且在规定宪法内容过程中以人民主权为根本的指导原则。但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高度的抽象概括,因此在进行宪法规定时尚须具体化。具体说来即将这一原则转化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人民利益的维护,国家任务的完成,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运用。因而人民主权除转化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经过人民的委托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权力。因此,虽然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二部分,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中心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