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

  
  (三)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但离开了宪法至上,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
  
  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然而,正如凯尔森指出,"法律制度并不是一种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这个结构的最高层次是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确定框架。这两种法律形式又依序为司法、行政和个人行为规定了规则。"〔18〕在法律发展史上,尽管宪法的出现既有其经济、政治原因,又有其思想文化原因,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则是法律自身发展的直接结果。众所周知,诸法合体是近代社会以前各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种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法律部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于是,各种调整新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纷纷从原有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为了统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协调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也就应运而生。而且实践证明,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由于宪法是"母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为实现法治创造条件的关键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理想的当代中国,注意到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但如果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那么不仅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很可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且也势必出现违宪的法律和法规。这样,要实现法治无异于缘木求鱼。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治的内涵和价值追求,还是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宪法至上都是法治的最高体现。因此,笔者赞同荆知行先生的结论:"我们说的''法治''应该是''宪法之治'',而不应仅仅是一般的法律之治。"〔19〕
  
  二、宪法至上的内在精神:以权利制约权力
  
  由于近现代的所谓"法"即公意的表现,所以法治在内在价值和基本精神上主要是二层:第一是权与法,法律要支配权力;第二,既然法律是人们普遍意志的结果,那么这种法律对权力的支配亦即权利对权力的支配,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至上实质上即权利至上、规则至上和秩序至上。如果说规则至上和秩序至上只是宪法至上的表层特征的话,那么权利至上则是宪法至上的核心内容。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宪法至上的内在精神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一)宪法至上亦即人民的意志至上,权利是人民实现其意志的逻辑起点
  
  龚祥瑞先生曾经指出:"法治就是经人们同意的统治,就是民主的政治,而不是个人专断"。〔20〕在法律发展史上,尽管法律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法治"的出现在思想上则根源于人民主权。如果说在近代社会以前法律所反映的还只是少数有产者阶级的意志,那么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律则至少在形式上成了人民意志的表现。契约论的提出和宪法的颁布就集中反映了这一转变。而且从实质上看,宪法实际上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掌权者的权力和不掌权者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21〕尽管契约强调平等,但既然"人民是权力来源",那么在宪法确认的这种契约关系中,人民始终处于支配的主导地位,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宪法所反映的是人民意志。这样,宪法至上可以说是人民的意志至上。然而,由于意志本身并非目的,利益才是意志的驱动力和归宿,因此人民的意志至上追求的还是人民的利益至上。但利益的法律表现是权利;没有权利,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保障。因此,权利是人民实现其意志的逻辑起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