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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

  
  而那样的修饰又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内容,比如,现实中就存在一种现象:农村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而,将所有的修饰可以概括为平等的选择权与被选举权。而这种政治权利的平等性是不言自明的。
  
  原条款最后一句但书是多余的。而且,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利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
  
  十六 宪法四十一条前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修改为
  
  公民有获悉国家有关重大事件、重大决策信息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档案资料的权利。 任何公民对于法律、命令及规章之制订、废止和修订,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之事务和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拥有进行和平请愿的权利,包括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注释: 本条建议在原有公民申诉请愿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民的知情权。
  
  理由: 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
  
  我国漫长的历史上有着对老百姓“不可使知之”的专制传统,这样的传统直到今天还有影响。我们国家有太多的国家秘密,甚至 2003 年之前连 SARS 这样事关民众生死的传染病也属于保密的行列。然而实际上,在迅速开放的现代社会,太多的秘密并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相反却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甚至谣言满天飞,社会越发不稳定。何况,公民作为纳税人,本来就应该知道政府决策,知情权是理所应当的。
  
  知情权包括至少应当包括这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有权知道重大事件的信息。对于突发性灾害或者事件,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布,同时,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通过媒体获得信息的自由;第二,公民有权知道政府财政状况和重大决策的信息。这是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是监督权力建设廉政高效政府的必要条件;第三,公民有权知道涉及公民个人权益的档案资料等。公民自己看不到自己的档案,甚至被人陷害了都不知道,自己不能查阅涉及自身的诉讼案卷,这都是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利的基础。
  
  第二款则规定了公民的请愿权。它囊括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等等各种权利。它使人民监督政府的一种必要渠道。
  
  十七 宪法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应当免费。
  
  注释: 本条建议提出了国家教育投入、平等的受教育权等问题。
  
  理由: 公民的自由和幸福、国家的现代化都以公民素质为前提,教育的重要性因此而彰显。国家应当为所有的中国孩子,无论贫富,无论生活在哪里,提供平等的基础教育,这将为人人平等打下坚实的基础。至于富裕的家庭为孩子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那是他们的自由,但国家必须保障最基本的受教育权。
  
  本项建议去掉了“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内容,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宪法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元规则,需要彰显公民的普遍价值观念和社会组织原则,如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制衡和法治原则等。去掉一些没有现实意义的口号,有助于确保宪法的尊严,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十八 将宪法四十一条第三款单列为一条: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注释:本条单列,以明确国家赔偿原则。
  
  理由:由宪法宣布人与公民的权利,是很容易的,困难的是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尤其是当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的时候,能够使公民获得及时的救济。救济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司法救济之外,也包括国家赔偿。将国家赔偿明确为一项原则,可以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适时建立恰当的违宪审查机构 的建议是希望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列入人大议事日程。这一建议的理由是,违宪审查制度是确保上述一切人与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得到保障的一个重要机制,否则,上述建议只能落空,宪法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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