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宪法增加一条:
任何遭到指控的人,均享有由独立的法庭予以公开、公正而及时之审判的权利。任何遭到指控的人,均享有本人及委托代理人 进行辩护的权利。 非经法院裁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任何人不应因已遵照法律被终审裁定无罪或有罪的犯罪行为,而在刑事诉讼中再次被审判或惩罚。
六、
宪法增加一条
禁止刑讯逼供,禁止酷刑等一切违背人道的处罚,禁止一切方式的人格侮辱。
七、
宪法第
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改为
个人与公民拥有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在不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公共秩序及煽动排他性仇恨的前提下,以礼拜、戒律、践行等方式表明和传播其宗教和信仰。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一宗教或哲学、道德体系,不得歧视公民的宗教和信仰 。
八
宪法第
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修改为
每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除非为了已经立案的具体刑事案件的需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记录、传播、公布公民通过电话、邮件、网络通讯等各种渠道传播的不愿公开的信息。 ”
九 、
宪法增加一条:
个人都有选择居住地和迁徙的自由。 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废止各地制定的限制公民选择居住地和迁徙自由的法规、规章、命令等。
十、
宪法第
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除现行犯罪之外,如无法院开具之详尽说明理由的搜查令,任何人得以其认为适当且必要的方式拒绝任何执行警察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其住宅。
十一
宪法第
十三条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修改为
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在给予正当补偿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对于何者系公共利益,应由法律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有关补偿数量之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不得实施征收或征用。
十二、将
宪法第
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进行拆分,首先为表达自由条款:
公民有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包括寻求、接受、传递和以各种媒介出版各种信息与思想的自由。除非已存在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秩序的情况,并经法院裁决,不得妨碍公民的表达自由。
十三 从
宪法第
三十五条中拆分出一条:
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公民有权自愿组织、参与、退出各种社会团体。
十四 从
宪法第
三十五条中拆分出一条:
"公民享有和平地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
十五
宪法第
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