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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规范结构——对两个法律隐喻的辨析

  
  
  (2003年5月29日初稿,6月12日修改,7月30日定稿,
  载《二十一世纪》2003年12月号)
  
【注释】  1 卡尔·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田中浩、原田武雄译,东京:未来社,1983年)56页。
2 在中国,从汉代高祖“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和贾谊对“刀笔筐箧不知大体”发出慨叹的故事上,这样的悖论已经可以略见端倪。钱穆《政学私言》(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中提到的关于“契约政权”与“信托政权”的分类(121页),也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两种不同的国家观及其夹缝里的宪法学悖论。
3 埃尔内斯特?鲁南(Joseph Ernest Renan)在1882年说过一句名言:“国家即日常的人民投票”(见鲁南等《什么是公民》,鹈饲哲等译,东京:铭文出版社,1997年,1页),是泛指合法性承认的不断维持,并不意味着每天都严格执行宪政层面的表决程序。不过,中国基层自治和乡规民约中的“小宪法”现象,在理想状态下,在力争全体一致同意的设计原理上,似乎颇有那么一点把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作为日常性投票的立宪活动加以制度化的架势,饶有趣味。
4 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曾经试图通过法律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概念区分来解决逻辑层面的矛盾,见他的代表作《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152页。但仍然存在着这两种自由相反相成的悖论。
5 参阅G?休斯等(合著)《法律思想的层位学》(森村进、石山文彦译,东京:平凡社,1986年)126页以下。
6 详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和《纯粹法学》(横田喜三郎译,东京:岩波书店,1935年),参阅新正幸《纯粹法学与宪法理论》(东京:日本评论社,1992年)。仅就宪法体系内部而言,也存在着清宫四郎所指出的诸如根本规范、改正规范以及普通规范的效力等级关系,据小林直树《宪法秩序的理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172页。关于根本规范的概念,卡尔?施米特《宪法论》(阿部照哉、村上义弘译,东京:米斯兹书房,1974年)60—63页有非常精辟的说明。
7 施米特的一元化政治宪法观的典型是他在1931年发表的论文“向全体国家的转换”,见古贺敬太、佐野诚(编)《卡尔?施米特时事论文集——威玛、纳粹时期的宪法和政治的论述》(东京:风行社,2000年)96—113页。
8 关于这样的循环性的、非等级性的法律秩序模式的法社会史学分析,详见拙著《超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京都:密涅瓦书房,1999年)第一部各章。
9 参阅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77—105页、庞朴《一分为三——中国传统思想考释》(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年)92—100页、140页以下、240—269页。
10 据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80页记述民国初期的宪政认识也无甚进步,“因为三民主义之于当时,只有‘排满’之口号,极为简明切要,易获人心,于是大家以为只要清室退位,天下即告大定,至于立宪建设的大道理,则初非人人可得而知。由于这个关系,所以当武昌事起,袁世凯受清廷之命组织全权内阁,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之际,党人以为……如果能使袁氏赞助共和,则推翻清廷,当易如反掌”。
11 这样的问题在“天坛宪草”上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为了掣肘袁世凯,在第1条仅规定国体为“统一民主国”,并不明示主权所在、也不限制政府权力,并在第111条规定这样的国体还不得成为改宪的议题,如此一来既开了因人制宪立法的先例,也封死了任何可以留作转圜的空间;虽然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但国会两院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只不过多一次审议手续而已,且在两院之上设立国会委员会,叠床架屋;宪法解释和修改的程序规则极其严苛,表面上为世界最刚性的宪法,实际上却由于无法运作而被弃若弊履。
12 见韦庆远等(合著)《清末宪政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47页以下。参阅荆知仁?前引书第一篇。
1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新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页。
14 同上,14页。
15 周聿峨、陈红民《胡汉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216—218页。
16 卡尔?施米特《宪法论》(前引)112页。
17 同上,113页。
18 关于这种微妙变化的精辟扼要的分析,见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61—84页。
19 详见恩格斯、考茨基“法律家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20 关于这样的自我指涉、自我塑造式的反思机制的基本原理,参阅N?卢曼“反思的机制”《社会系统的元理论——社会学启蒙》(土方昭译,东京:新泉社,1984年)78页以下以及《法的社会学观察》(土方透译,京都:密涅瓦书房,2000年)。
21 卢曼“法的统一性”《历史与社会第14号——日尔曼学的最前线》(中野敏男译,东京:复刊书籍出版社,1993年)201页。
22 参阅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前引)7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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