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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

  
五 结束语:重温法律程序的意义

  总而言之,中国通过经济的改革开放已经逐步把个人从组织中分离出来了,但这些个人表现出关系性的特征,对宪政的制度安排产生着特殊影响。目前,中国正面临着向利益集团的自由主义这一方面发展、还是向法团主义这一方面发展的抉择,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处在一个重大的转折关头。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如何对多元化的不同诉求进行协调是今后政治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最基本的课题。在这样一种格局中,为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进行公正而有效的协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势必得到更进一步的强调。事实上,2003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诉讼案件表明,法律程序已经成为各种政治势力的竞技场,或者说是调节不同利益的制度装置。因此,所谓结构的组合最优化,实际上是以中国社会的关系性为前提、以法律程序为核心、以利益民主主义为动力的。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正义也就是契约的非契约性因素,也是渗透到社会结构中并防止关系网络腐败变质的重要手段。
  按照上述思路来探索今后中国的政治发展,以立法法90条(特别是第2款)和第91条规定为杠杆逐步推动对违宪法规乃至法律的“司法审查”、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改造成“预算议会”以及把正在实践的党内民主推进到“党内竞争”的程度就是其中最关键性的三大组件或者构成因素。根据这样的安排,中国将会拥有一个按照宪法和法律而运作的政治竞技场或者公开的政策论坛,但不同诉求互相对抗的主轴是税收和财政方面的公平分配问题;竞争性一党领导体制既可以通过党内竞争增加权力结构的弹性和活力,又可以使不同政策、不同人物之间的竞争受到共同纲领和纪律的制约,更容易协调整合,还不得不在党外正当性竞争的压力之下不断强化体制的反思理性;由于政治框架具有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行政系统所面临的政策变化的风险不大,可以专注于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并保持计划理性的优势,但由于“预算议会”中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施加压力,行政答责义务将加重,并有利于提高吏治的效率;独立而强大的司法权以及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能够为这样的权力结构提供充分的正当性根据。
  也许有人还会觉得上述政治改革方案不够彻底,但我认为,与其他激动人心的理论和计划相比较,这样一种以竞争机制和程序正义为双轮的“有限宪政革命”,的确具有更大的现实可行性,也更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行具有本质性意义的深层改革,并为后续的制度创新提供最适当的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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