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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

  但是,这样不分社会契约与二者契约的思路最终能否超越“小宪法”的局限性而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民主宪政的目标,还是很令人怀疑的。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在保持起源于社会契约概念的合意论构成的同时,必须超越具体的契约关系,建构不必以讨价还价和互惠性为前提条件的权利保障制度,这与市场交涉的泛化完全是两回事。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对政治改革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因为具体的互动关系占优势的社会环境毕竟是有利于克服片面从强制的角度来理解法治的观念、有利于移植、继受以及发展宪政体制的契约主义配置的。
  
三 互动关系中的合意与强制以及政治改革的方式

  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缔约机制的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中国有许多重大改革和突破性发展都依托了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交涉、商谈及协议的缔约机制。但是,仅仅通过市场经济中的缔约机制或者具体的契约关系能否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建立起新的公共秩序?对这点我持保留态度。我认为还必须考虑市场缔约机制以外的非市场性因素,也就是超越于讨价还价和互惠规范的正当性问题。
  尽管如此,在谈到宪政时,我们还是要把社会契约理论作为出发点和前提。因为我们既然已经接受了民主主义价值,那就应该接受统治基于民主共识的原则,所以接受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是合乎逻辑的。也许有人会根据这一点进行推论,把宪政也归结到契约上。但接受契约理论的正当性根据是一回事,把宪政还原为契约是另一回事。实际上国家权力的成立并不是基于契约,至少在很多情况下都不是这样的,而与暴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作为国家权力成立的一个重要环节的宪法制定,也就难免服务于强势集团支配的嫌疑。人们至少会觉得制宪未必等于缔约。这里存在着深刻的悖论。
  例如西方学者拉萨尔•哈丁就曾指出,不能从缔结契约的角度来理解制宪过程。他在《要一部宪法干什么?》中曾断言宪法是先于契约的事业。他指出,宪法不解决“囚徒困境”之类的相互作用问题,而要决定更长期的行为样式;宪法不是契约,而是用以确定保障契约的制度安排的方式,在解决契约之前的行为问题上发挥着基本功能。在他看来,更适合表达宪法本质的隐喻是“协调”或“同舟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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