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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

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


季卫东


【全文】
  
一 网络中的个体与新宪政论的思路

  从1954年树立现行宪法体制到现在,这五十年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不妨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前一个阶段是从1954年到1978年,以组织化为主旋律,也就是把个人编织到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全能主义体制中去的过程。后一个阶段是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即改革开放时期,不妨称为个体化或自由化的阶段,即把国家性组织中的人再分解、剥离出来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后一阶段还在进行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还个人以自由的历史运动还没有完成,而且,分解出来的个人也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样具有完整的自由主义人格。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被分解出来的个体仍然是一种流动的“关系性存在”,各自成为人际互动关系的网络结构中的某个连结点或组成部分,也不妨称之为“纠缠在网络之中的个体”。
  因为个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从组织体制中分解出来了,所以我们能够说在中国推行宪政确实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并且具备了基本条件,是合乎时宜的。但是,鉴于被分解出来的个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格,而是网络中的个体,所以在我们考虑宪政的时候,有必要采取一种特殊的视角,以社会的网络化程度很高、个体行为的互惠性很强为前提来安排各种制度,并且不断致力于“送法上网”。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从组织中分离出来的个人是关系性的,那么按照宪政的理想,下一步就应该再把个人从关系中剥离出来,使国家权力完全摆脱网络的羁绊。这样的看法对不对?对。理论上应该是这样的。但我认为这在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传统社会的关系网络结构的破坏,中国历史上没有一次像中国共产党做的那样彻底。尽管如此,它也没有能够真正打破旧的社会结构,把个人和国家从关系网络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中国的文化传统也决定了这个网络结构也许能改组,但却不可能被完全摧毁。何况信息化时代又造成了新式的数码网络结构,与人际关系网络相得益彰,提高了社会资本的经济性价值,新兴的中产阶层也不愿看到“网破鱼死”的结局。
  无论如何,人际关系是一个层面,社会的网络结构是另外一个层面,其基本组合方式在今后的中国也不会消失。指出这一事实并不等于盲目地赞美关系网络,也未必意味着寄希望于关系网络,而只是强调:我们不得不以作为社会本质的关系网络为前提来考虑中国的宪政。网络中的个体具有不同的权利诉求和公正体验,必然导致制度设计有所不同,而网络中的互动过程也必然要影响法治秩序的建构。总之,不得不以社会的关系本位和网络结构为前提来讨论如何推行宪政,这是新宪政论的思路的出发点。
  
二 信任和契约:关于权力正当化的六项工具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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