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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意识、财产权以及法治的道德性

原罪意识、财产权以及法治的道德性


季卫东


【全文】
  一 不得不正视的两种原罪问题
  1989年在北京发生的那场震撼世界的悲剧,作为历史事件已经过了十五度寒暑。中国政府一直试图抚平那条痛楚的伤痕,并有意让时间的流水逐渐冲淡集体记忆。但如此巨创,要忘却、要弥合谈何容易。这一点是铁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正视。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有些事件在发生时惊天动地,后来却被证明未必蕴含什么划时代的意义;有些事件起初并不起眼,却很可能出乎意料地真正发挥扭转乾坤的深远影响。经过冷静地考察和思索,我们最终不得不承认,惊涛骇浪之后,除了在1992年南巡讲话之前一段短暂的时期外,改革开放的既定方向和航程基本上得以维持。
  当然,以1989年为分水岭,改革开放的国内外条件和实施方式的确有明显的更改,在有些领域、有些层面也能发现停滞甚至倒退的迹象。例如,试图让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的党内开明派的思路被骤然打断,个人作为人民一份子而参与全民所有制资产再分配决策的权利和发言机会基本上被一举剥夺,改组权力结构的许多稳健的设计方案也被长期束之高阁,等等 1。其结果,是强制性的和非正式的私有化,是在这种不清不白、混沌一片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市场秩序的“GDP增长独裁”,由潜伏到显露、进而变成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响彻大江南北的主旋律。
  在这里,一方面由赤裸裸的暴力使用铸成了后邓时代政权的“原罪”(这个词有些刺眼,但没有道义上的负疚感(guilty conscience)就很难产生反思理性,也不可能达到“有耻且格”和“分权制衡”的善治),而为了遮掩污点,有关当局只好竭力刺激并满足人们的物欲,用实惠和期盼来换取稳定,这就在客观上为经济起飞提供了异常强烈的诱因和特殊条件,并进一步助长了自1978年底开始的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的趋势。但另一方面,暴力与诱因的结合以及“世纪末”的氛围也使实权在握的一部分人更加肆无忌惮,曾经遭到学生运动指责的“官倒”们不仅没有收敛、反倒变本加利了。于是乎,各种形式的贪渎活动就像干柴烈火般地蔓延开了,既在有意无意之间促成了所有制的迅速转型,但也陡然加剧了鲜廉寡耻、冒险犯难的违法营利的倾向以及畸形的贫富悬殊。这就进一步放大了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难免发生的新兴有产者阶层的道义上的“原罪”以及法律上的犯罪行为。
  以上所说的两种“不得不”和两种“原罪”,就是准确理解和适当把握这十五年来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线索,也是今后拆开政治死结、彰显公正理念的关键所在。本文试图在这样的座标里分析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主要机制及其缺陷,并与西欧现代资本主义勃兴的经验相比较,进而对在现有的格局中如何树立伦理价值体系和形成法治秩序等基本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
  二 从财产权看“免费搭车”心理效应的强化和突破
  从1979年正式发起的改革开放,是一场以发展国民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摆脱长期政治斗争所引起的体制危机为出发点,以形成市场经济格局为目标的现代化运动。在前十年间,各种制度性举措都可以大致归结到引进竞争机制上,基本上没有超出契约关系的范畴。例如,从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以及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到1986年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鼓励外国投资22条,再到1988年的物价闯关和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一系列动作并没有涉及全民所有制资源的重新分配以及财产权归属问题。而所有制的基本构成和现有财产权的保障机制,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竞争活动是不可能确立和改变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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