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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理论与英国宪政体系之自我解构

  三、“三位一体”的大法官对分权理论的有限背离
  英国宪政体制中第二个备受关注也备受指责的是大法官制度。对该制度我们同样也应该作细致的解读。
  大法官这一制度同样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历史上,主持国会的国王如果不能亲自出席,便指派大法官代替它出席,这便是大法官的上议院议长身份的由来。他的司法职能则可追溯到大法官法院,因为他曾在大法官法院代替国王审理案件(衡平法),该法院曾被视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他在行政方面的角色,则主要源自他所承担的为国王掌管王印的职责。而且,随着历史的延续后来又有许多新的行政方面的职责不断被分派给他。大法官这一职位浓缩了国王的集权历史。
  相对于将最高法院安置在议会内的设置来说,大法官制度是对分权理论更加明显的背离。但这种背离也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严重。因为,在这一制度之下仍然有若干惯例在起作用。例如,他在代表政府讲话时要离开议员的席位,在涉及政府的案件中不参与司法审理。11如果说前一惯例只是对分权原则的象征性的遵从的话,那么后一个惯例应该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为它保证大法官对有关政府的同一事项,不同时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另外,他作为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同样受到前述常任法律议员们所遵守的惯例的约束,即避免审理涉及他所参与的立法的案件。
  因此,对于大法官而言,至少他的司法职能是与他在行政、立法两方面的职能作了实质区分的。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并没有全部混同行使,混同行使的只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即大法官制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是三权混同,而是二权混同。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目前已经由现任大法官本人作了最好的说明。他说:“大法官办公室一段时间以来受到了批评。法官、大臣、上议院议长三种不同的职能因为集于一身而变得模糊甚至混淆了。这种机制已难以继续维系   现在是结束这种时代的、有问题的安排的时候了   这三种角色每一种都应受高度重视,但实际上又不可能。人们有权利要求我在每一种角色上都做得很好。”
  “当事人”的这一表白透露出即使是品性非常好的个人也难以同时良好地履行这三种职能,也无法在不同的有一定对立性的职能之间进行平衡。12他的自白是目前这种大法官制度成问题的最佳证据。如果他违背良心说话,那说明他受到了政治上的压力,这就又同样证明了大法官这种三合一的职位是不适当的。
  同样令分权理论的维护者们高兴的是,大法官这一制度也正面临被废除的命运。英国政府在前述2003年6月12日的同一份声明中同样宣布了它在改革大法官制度方面的计划。它打算分离大法官所承担的三项职能。英国首相已经宣布成立宪法事务部。该机构的职能含括了大法官办公室的大部分事务,但不包括司法人员的遴选和上议院议长的工作内容。一旦司法人员遴选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各自单独设立,大法官这一职位就将被取消。在政府宣布它打算取消大法官职位后,上议院已作出了积极反应,已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考虑新议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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