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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理论与英国宪政体系之自我解构

  虽然法律议员们作为上议院的成员也参与上议院的有关活动。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他们遵循着一种惯例,即他们通常都避免审理涉及他们所参与的立法的案件。英国著名教授J A Jolowicz就说早在100多年前就有一个法官明确拒绝参与某案的判决,原因仅仅是他参与了有关立法的起草和解释工作。5
  法律议员们对这一习惯的遵从,实际就意味着他们在践行一种“隐蔽的分权原则”,即他们不对于同一事项既当立法者又当法官。也就是说,虽然他们同时具有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双重身份,但他们在具体事项上是遵循了分权原则的——他们对于同一事项并没有同时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还能为分权理论提供辩护的是:上议院的立法权长期以来是在不断萎缩之中的。1911年和1949年两个议会法之后,上议院的立法权已被大大削弱。现在,它已经不再拥有对平民院所制定的基本立法的否决权,对政府法令它也只有延搁一年的权力。作为上议院成员的法律议员在立法方面权力的大幅度减小,也应有助于降低人们对法律议员们同时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担忧。
  我们还需注意的是,就司法机构整体而言,除了终审法院设置在上议院外,其他法院都是独立设置的。而且,早在1700年《王位继承法》就已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因此,即使从机构的角度看,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的重合也仅仅是小部分的重合。
  然而,即使是这样一种机构上的小部分重合,在英国国内仍然不断受到批评。该国的律协主席2003年4月撰文称“法官不应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很难理解为什么我们的最高法院是第二议会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英国司法审查的可观增长不可避免将法官带入政治视野。良好的政治体制应尽力减少法官的裁决被认为是受政治推动的危险。1998年的人权法案(2000年10月2日实施),已经使人们更加关注于这一问题,更意识到了最高法院置于议会的不正常。人权法案(与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有关)现在要求不仅对那些削弱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制度,.而且对那些似乎会削弱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制度,都进行更严格的审视。另外,看起来公正和独立的要求,6日益限制了法律议员致力于议会工作的能力,因此也会削弱司法和议会两方面工作的价值。7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英国人自己正在着手解决这一历史性问题。英国政府在其2003年6月12日发布的一份特别声明中宣布了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的计划。8它声称,现在是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走出立法机构的“阴影”的时候了。它希望通过设立新的最高法院调整行政、立法、司法的关系,使之跟上时代的步伐,也顺应人民对透明而独立的司法系统的期盼。它的计划是将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转移给一个新的全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现有的12个专职上诉委员会的法官将是首届最高法院的组成人员(目前上诉委员会中的非专职法官有14个,不包括大法官)。9
  对于这一改革计划也有人表示反对。有人说:应该确立新的规则,即法律议员们不发言也不投票,这就是问题的全部答案。10显然,这是一种打算使法律议员完全不再拥有立法权,从而在上议院内部建立较明显的分权机制的一种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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