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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主义”陷阱——商业银行中断诉讼时效手段匮乏的根由

“了解主义”陷阱——商业银行中断诉讼时效手段匮乏的根由


刘晋文


【关键词】了解主义 商业银行 诉讼时效
【全文】
  当债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上签章的时候,商业银行似乎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手段中断诉讼时效。表面看来,这是债务人缺乏诚信给银行带来的难题,但从深层次分析,我们却发现,银行掉进了实在法缺陷造就的“了解主义”陷阱。
  一、“债务人签章”已成固有思维
  通常,银行通过向债务人催收中断诉讼时效。传统的做法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银行向欠贷的债务人亲自送交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在通知书(或后附的回执)上签章后带回。法院认可有债务人签章的通知书或回执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问题是,实践中对催收不理不采、拒绝签字盖章的债务人大有人在,严重影响银行中断诉讼时效目的的实现。为了绕开来自于债务人的限制,借助新技术,银行已经开始探索通过新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特快专递、公告、公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但效果并不理想。债务人盖以“不知”抗辩,比较极端的例子则是承认收到特快专递但又声称未拆看。审判机构对这些催收的法律效果也持谨慎态度。新方式遇到的阻碍表明,传统做法中“债务人签章”的运做模式业已“深入人心”,已成固有思维。
  针对这种局面,在探讨各个新方式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同时,有必要对固有思维加以研究,即对传统做法中“债务人签章”的法律意义加以分析。
  二、“债务人签章”的法律意义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于诉讼外,当事人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无外乎两种:(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通常,银行认为传统的催收做法属于前一种。但事实是否如此?
  银行通常使用的《催收通知书》有两种类型,一类有回执,一类没有回执。在银行填写的正文部分,通常包含如下内容:首先提示债务人拖欠贷款的事实,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当前贷款余额;而后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积极归还”;最后指出债务人如不“积极归还”银行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回执的一般内容则是:债务人声称收到催收通知书,而后保证按银行的要求“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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