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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诉权是正义之希望所在

保障诉权是正义之希望所在


夏敏


【关键词】正义 诉权
【全文】
  在近日结题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这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中,专家学者们提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该项目研究成果中最核心的部分将以修改《行政诉讼法》说明的形式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时将送交该课题的最终成果作为附件。(见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专家学者的上述意见被人大立法所采纳,正如许多媒体清楚看到并兴奋于向社会所传递的一个信息——“红头文件”也就能告了。但在笔者看来,意义远不止于此,或主要不在于此,甚至已不限于行政诉讼范畴。
  一个国家公民的诉权,首先是被这个国家的宪法所涵盖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由这个社会政治构架下被赋予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道德保障与维护着,而审判机关则负有特殊的职能,它是在社会其它保障机能或道德机制对具体矛盾和冲突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诸公平的程序以实现正义的最后机会。所以,凡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则当然有权向法院起诉,向国家的司法权讨个说法,只是对于具体的侵害和纠纷而言,这些宪法权利是通过基于宪法衍生出来的普通法、特别法等来具体实现的。诉权相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完整性,除法定缘由外是不可随意剥夺的。
  上述专家学者针对公法上争议范围的扩大,明确指出是“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并非是专家学者们个人道德激情的迸发,而只不过是反映了“权利本位”在宪法法理上一种必然的理性回归。所谓以“列举排除”的方式来规定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更是强化了诉权的当然地位。但在笔者看来,即使“列举排除”也必须有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来保障诉权不受强权的专横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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