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逻辑性弱
未成年人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多不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往往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不区分表述的因果关系、主次关系等。这就需要调查人员按照一般的思维习惯重新排列其陈述的前后顺序。经过这一对言词证据重新加工的过程,可能又会衍生出一些背离案件事实的“陈述”,影响言词证据的正确性。
低龄未成年人往往以自己对待生活的态度而不是以客观逻辑关系为依据进行一些简单初步的判断推理,其逻辑推理往往错误百出甚至十分可笑。例如,问一个三岁的孩子:“你有姐妹吗?”她说:“有。”“她叫什么名字?”她说:“琪思。”“琪思有姐妹吗?”她回答:“没有。” 有学者认为,初中三年级是未成年人辨证思维和抽象推理能力的重要转折阶段,这以后他们才能基本上掌握并运用逻辑法则。
3、易变性强
未成年人排除干扰能力差,在接受询(讯)问时可能会受到调查者误导性暗示的影响。一方面,调查者在询(讯)问中将对案件情况的先入之见流露给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误以为调查者预先得知问题答案,自己只能按照“正确答案”回答问题;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当他们回答问题或讲述完一件事情之后,如果成年人提出疑问,他们会对自己原来的说法犹豫不决,甚至按照成年人的思路去修正或者改变自己的说法。
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干扰者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利害关系人。当父母告诉未成年人对某一事件应该怎样向别人描述、或有人威胁未成年人不让他们讲真话时,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父母的看法和屈从于威胁者的压力,改变陈述或者撒谎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国外有研究表明,与孩子不亲近的人很难发现他们什么时候在撒谎、什么时候在说真话。
(二)利用综合印证法识别错误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综合印证法,是指将涉及对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加以综合性分析、判断,以认定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的审查判断证据方法。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综合印证法就是通过分析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判断出现矛盾的原因,鉴别证据的真伪。 未成年人观察、记忆能力欠缺,表达能力有限,分析、推理能力和社会经验明显不足,所以审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应结合案件的性质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为了保证综合印证结论的正确性,在分析判断过程中要运用科学的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以某类思维对象中的个别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为前提,推出该类全部对象也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为结论的推理形式。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一般又可分为简单枚举不完全归纳推理与科学不完全归纳推理。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可靠性的归纳,要对其进行完全归纳推理是不可能的,而简单枚举不完全归纳推理又缺乏可靠性,所以,只有科学不完全归纳推理才是有效的。例如,某未成年证人就三方面的问题作证,经查明,前两方面的证言均不属实,如果用简单枚举不完全归纳推理质疑未成年证人的可靠性,进而否定第三方面的证言,就可能造成错误。因为如果未成年证人前两方面证言的失实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则第三方面的证言仍可能是真实的。如果查明证人是因为被人教唆而故意作伪证,那么直接否定第三方面的证言就是可行的。这里运用的就是科学不完全归纳推理,它揭示了事物现象背后的原因,因而是比较可靠的。分析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重要作用在于为寻找其错误陈述的原因提供根据,从而使审判人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准确地排除错误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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