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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

  2、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途径
  中、港、澳、台在WTO中虽然分别是四个独立的经济体,但它们毕竟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只是因为历史的原因才分成四个地区。因而四地之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能采取有别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条约的途径,因为条约的缔结方应是主权国家。理想中,台湾应当包括在将要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但从目前台湾领导人的强硬态度看,三通尚不可以解决,何况建立共同的自由贸易区。因而,在操作上,先由中港澳三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待两岸关系正常化以后,再把台湾吸收进来。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议应由国内法予以规定。由于香港、澳门与中央之间是地方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有权制定、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制定其他法律。大陆与港澳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可以采取人大立法的形式建立。而三地与台湾之间,由于政治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可以采取民间谈判协议的方式进行,这在台港航运安排问题的解决上已有成功的先例。
  3、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内容
  香港的产业优势在于金融、商贸、交通、资讯、制造等部门;澳门则侧重于旅游业;台湾主要在于电子、石化、农业等部门;大陆则在于能源、原材料、轻纺等。 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贸易投资自由化,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以保持四地经济的长期持续的增长势头。其合作的领域不仅应当涉及货物贸易的低关税、零限制等,还应包括区内原产地共识,产业合作,服务业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等方面。 在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时,鉴于世贸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宽容态度,我国在自由化程度方面可依据实际情况自由把握,但仍应注意WTO协议的限制,以免引起与其他国家的争端。
  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关税减让方面:我国要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不能只针对某几种产品或某几个服务部门的贸易相互给与特殊待遇,应逐步降低区域内产品流通的壁垒。注意达到关贸总协定第24条消除绝大部份贸易的关税及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要求,该要求无需一步到位,可通过长达十年的过渡阶段逐步完成,以减少对各经济区内市场的冲击。同时,建立四地的原产地规则的共识,确保优惠待遇的有效实施。
  (2)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第五条规定,应逐步就涵盖的众多服务部门,在一体化实现时或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不实行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经济一体化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因而服务贸易自由化应包括人员的流动和投资自由化的问题。根据第5条第6款规定,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了一体化协定缔约国市场的外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同等的享有相应的优惠,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这些缔约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区域贸易一体化中,我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有更优惠的待遇。但我国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了大部份,它们不能享受这条规定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港澳作为自由港,外资公司享有国民待遇,一旦实行一体化,就意味着外资一旦在港澳注册开业,就可以绕过我国在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的限制,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所以,四地间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建立,应慎之又慎,短期内自由贸易区不宜包括服务贸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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