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

  中港澳台四地同为WTO成员方的局面,一方面因最惠国待遇限制了中港澳三地近一步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并不能提供实质的解决台湾对大陆实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另一方面,为四地的经贸关系进一步紧密化提供了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平台,使得港澳台三地以独立关税区与祖国大陆实现更紧密经贸合作的设想成为可能。四地可以通过在WTO框架内寻求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加强双边关系,进一步实现贸易一体化。
  (二)WTO协议为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依据
  依据WTO协议规则,结合我国四地实际构架更紧密经济合作的体系:
  1、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形式
  从上文对WTO协议相关条文的分析可知,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的最终形式规定的两种类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相互免除关税及配额限制,但成员国仍可保持各自对外之关税及贸易政策;“关税同盟”是在撤销成员国间的关税外,对外采取共同关税。可见,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级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形式。要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差距、一体化的意愿、及政治和历史的因素等等,但其中经济差距应该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再来看看中港台澳四地的经济状况。
  四地中,除了中国内地外,香港、澳门、台湾三地都是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加入WTO的,香港和澳门自由港,没有进口税和对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台湾为了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入世,关税问题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实际关税只有从8%降到4%,入世后关税总体水平将会降到3.5%,短期内再降低关税的可能性较低。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当年关税总水平将由现行的15.3%降至12%左右;2005年将下降至10%以下(9%-10%区间)。可见,除了港澳之间,四地之间的关税水平还是有较大差距,近期不可能实现统一的对外关税。因而我国四地间在货物贸易方面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另外,服务贸易和投资也是四地区域贸易一体化的重要内容。GATS第5条对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形式没有做出分类。这方面,四地也宜采取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即在区域内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而对外则各自保持对外的限制。基于香港和澳门的自由港地位,其服务业几乎是全面向外资开放的。而中国大陆与台湾方面,经过入世谈判,将按照《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逐步的、有限的对外开放服务业。鉴于四地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不同,在短期内要达成一致存在现实困难,因而四地间服务业的自由化也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而在贸易以外的方面,例如投资,由于WTO协议对其规范不多,在自由化方面可因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较有自由发挥的余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