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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

  在第24条和第5条中,只有第5条第6款规定了有关待遇的要求。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依一体化协定缔约国的法律而成立的法人并在该缔约国领土上从事实际的服务业务,应被授权享受此等协定中的待遇。但是如果一体化协定的缔约国只是发展中国家,这些缔约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也就是说,从事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协定国公司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中,进行跨境贸易时应与内资的公司享有相同的待遇,即应享有国民待遇。也就是说以“商业存在”形式进行贸易的外资服务贸易提供者,可以享受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优惠待遇。
  三、WTO协议对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了先机和依据
  (一)共同加入WTO为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先机
  我国是少数没有签订任何区域贸易协定的世贸成员国之一 ,面对各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热潮,为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力,避免因众多区域贸易协定的达成而被边缘化,我国有必要加入到这一浪潮中去。尽管我国提出了拟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宏伟目标,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还需要大量的做工作,我们需要练内功,需要增强实力,我们也需要搞试验,需要积累经验。于是,首先从与我国联系最为密切都同属“炎黄子孙”的中、港、澳、台四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单独关说区”的“联合”做起,我们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济圈。这种设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中港澳台四地随着经贸关系的发展,依存度不断加深。作为因历史原因而被分割的国家,可以说四地的经济一体化既是大势所趋,符合经贸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中国的统一大业符合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中国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形成了一国四席的特殊局面。一方面,大陆和台湾能公平的参与到世界贸易的竞争去;另一方面,中、港、澳、台四个经济体都承担着对世贸其他成员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因此根据现有的世贸规则,四地相互间不能给与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台湾方面对于来自于大陆的贸易和投资一直采取“间接”、“单向”、“民间”、“限制进入”的政策,显然是违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精神的。但是两岸入世并不会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解决途径。
  因为世贸组织本身不会主动去规范各成员方的行为,而是通过抱怨与磋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来制约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要使两岸经济关系问题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有三条可能的途径 :一是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般议题提出来。对特定的区域经济体特别进行规定,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先例。但是,一方面固然我国并不愿意把与台湾方面的关系提升到国际层面解决,另一方面即使要如此解决,也首先需要在两岸间达成共识。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程序,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针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或某一具体法律,需要争议方认可的具体损害证据,在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必须先有双方协商,等等,实际上也需要当事双方先坐下来谈。第三个可能的途径是,任何第三成员方,如果认为两岸之间的贸易安排对它的贸易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它可能会提出磋商要求,但首先要分清对第三方造成影响的是祖国大陆方还是台湾方,再分别磋商。但这时候,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而不是台湾对大陆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因而也不能解决两岸的问题。两岸间的经济争端产生的根源是政治问题,这远远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的范围。而且,我国认为与台湾之间的问题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上升到国际层面解决。两岸要建立“自由贸易区”,首先必须通过双方协商实现经贸关系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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