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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

  2、执行态度的宽松
  规范含义的模湖不清直接影响了区域贸易委员会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工作。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也有人认为,这可理解为没有被判定为与GATT的规定不符,从另一方面表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宽容的态度。 这表明,现已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的容忍范围内,但另一方面,对造成了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督任务落到了各相关国家身上,各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又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确定规定的具体含义的权威机构。
  在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一案中,专家组本来裁定第24条只是对GATT第1条的背离,因而不构成对GATT其它条款背离的授权。但上诉机构却认为,第24条可以成为与GATT其它条款不符的根据,在关税同盟的情况下,为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背离是为了满足第8款(a)项和第5款(a)项——关税同盟的建立和评估标准——的要求;不采取这样的背离,关税同盟就无法建成。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有关的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到WTO协定的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所有与协定相关的规定,但在报告的结论中往往只是围绕是否符合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论述,而不是全部的GATT条款。 可见,虽然对规范的确定含义没有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解决机构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某些争论上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它们都倾向于认为GATT第24条可被作为成员背离其他GATT条款的根据,反映出WTO容忍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一种态度。这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和争端解决机构执行职务过程中表达出的意见,虽对日后的行为不具有拘束力,但将来被援引的可能性很大,值得关注。
  3、不触及实质的待遇内容
  第24条和第5条作了三个要求,透明度、实现区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第一个要求是WTO规则原有的,属于程序性的要求;第二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覆盖范围的;第三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的对外作用的限制,其实是对WTO其他条款的保护。后二个要求中没有直接触及自由化及实质的待遇问题,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质内容提出要求。这一方面是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不是WTO诸协议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国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影响的共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平行的体系,不会阻碍甚至可以促进多边贸易协定的进程。这就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存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自由化程度方面大相径庭,程度高的如欧共体,程度低的有众多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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