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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影响

  二、WTO协议中对区域贸易协定限制的宽松性
  WTO协议中的区域贸易协定机制还十分不成熟。GATT1947制定第24条开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先河,初衷在于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尽管,后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出乎当初的意料,但各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加强本身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对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多少存在着疑虑,这种矛盾的心情使得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限制并不严格。这既体现在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也体现在WTO规范在实体内容上并不涉及实质的待遇问题,再加上区域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构所持的宽松态度,从而使各国在遵守这些规范时上具有了较大的自由度。
  1、规范的含义模湖不清
  一方面,成员们对第24条与其他WTO规定的关系存在分歧:一派主张第24条仅仅是对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必须遵守GATT的其他规定。他们认为第24条并没有赋予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以特权,因而它不能作为与GATT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如韩国、香港、印度和日本等 ;另一派主张第24条是对所有其它关税贸易协定规定的例外。其第5款“本协定的规定”的行文并没有特别指明是哪一条规定,国际法对多边条约的规范,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可以通过达成一个更广泛的协议来改变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要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可以与WTO的相关规定不符。如欧共体国家等 。上述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两类国家的利益。韩国、印度、香港和日本等国参加区域一体化的程度较浅,它们或者没有参加任何区域贸易协定,或者只参加了少数区域贸易协定,因而对日渐剧烈的区域贸易协定风潮,特别是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满怀忧虑,担心因此而被削弱了竞争能力,因而对于区域一体化对于WTO规则的背离持反对态度。而欧共体是目前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体,因而极力主张有利于其本身一体化继续深化的解释。
  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上,经济一体化的豁免范围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在这方面,有些成员主张第五条的例外并不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外的其他服务贸易协议的义务;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公平实施国内法规、紧急保障措施等,不应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结而被背离。
  另一方面,历年来WTO成员对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中,对区域贸易协定机制的诸多要求的具体含义,例如,“绝大部份贸易”(第24条第8款)、“其他商业法规”(第24条第5款)、“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 (第24条第5款)、“众多服务部门”(第5条第1款第(a)项)、“实质上所有歧视”(第5条第1款第(b)项)等的含义争论不休,各国对于这些要求的具体程度由于各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难以取得一致。在有的方面各国甚至持相反的观点。为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至今无法对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的含义做出任何结论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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