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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七)应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充分陈述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证件知悉的权利、侵权控告的权利、辩护的权利、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等。在宣布权利后,我们还应该询问“是否听清楚权利告知”,并如实记入讯问笔录,这样做有利于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检察院公正处理二审案件。
  最后,笔者想谈谈对讯问笔录格式的几点构想。
  (一)我们制作讯问笔录应该使用钢笔等易于长期保存字迹的书写工具,制作完毕后应交由原审被告人阅读,其认为正确无误,则要逐页签字并且捺印。手印应该捺在有涂改的地方和本页最后一个字上表明记载的结束。如果原审被告人阅读有困难,还应该向其宣读或者聘请翻译。
  逐页签字盖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该份讯问笔录的效力,表明原审被告人对讯问笔录证明力的一种认可,所以这一程序性的事项十分重要,如果这一环节出了问题,该份笔录即使记得再详尽也没有任何效力,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讯问笔录由原审被告人确认后应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此句应该紧贴最后一行字迹书写,避免事后添加的可能性。笔者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检察人员在提讯后没有捺印,事后由书记员自己捺印代替,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当庭指出讯问笔录上不是自己的手印。法官鉴定后宣布该份讯问笔录不具有证明效力,从而对被告人予以改判,
  (二)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目前我国部分案件的法庭审理,已经开始接受阳光的监督,即以录像的形式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这的确是个好的方式。它大大增强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更好的贯彻司法公正。笔者认为,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过程的公开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因为这对于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让原审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即问“你认为自己是什么行为”“你认为自己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和被害人一方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在记录结束后还应加上一个问题,即“我们对你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把这些问题记入讯问笔录,将会使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增强。
  (四)二审检察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应该不分段落,避免添加的可能性。我们目前的讯问笔录是为了便于记录和阅读,从而进行一问一答分行书写。但笔者认为,这样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因为这不排除司法人员可以在讯问后任意修改笔录的可能性。虽然只是一种可能性,但由于我们目前采取的是案卷中心主义,案卷的重要性在今天的中国司法领域不言而喻,案卷中的材料将可能成为据以定案的证据。我国目前的讯问活动都是不公开进行的,缺乏其它主体的有效监督,讯问笔录的合法性问题关系到口供的真实与否,为了保证对被告人的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不分段落进行记录的建议无疑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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