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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三)书记员与检察员配合不力。虽然说一份讯问笔录是检察员和书记员一起制作的,但严格来讲,书记员是真正的制作主体。在实践中,由于检察员在提讯前没有与书记员沟通,书记员对于案情了解不充分、不全面,有的书记员甚至在提讯前根本不了解案情,导致讯问笔录中关键的人名地名有错字、关键情节记录不清楚,检察员又对此疏于引导,从而使得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大大降低。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对于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许多具体问题函待解决,各地检方讯问笔录的形式自成一体,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其次,部分二审检察人员对讯问笔录的制作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疏于调查研究。我们知道,检方在案件二审过程中,主要履行的是诉讼监督职能,而非公诉职能。因此二审检方对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相对要小,主要侧重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这就导致检察人员在审理二审案件过程中,仅仅把提讯原审被告人当做程序性的事项,从而使得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制作流于形式。
  再次,部分二审检察人员程序意识淡薄,存在“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思想,忽视了工作方法,使得制作的讯问笔录经不起推敲,处处存在违法之处,甚至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另外,部分二审检察人员的理论学习不够,业务水平不强,把握关键证据的能力不足。我们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应该力求全面详实,应该依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制作,这样的笔录才能一目了然,便于认定案件,便于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构想
  我国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们认为,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可以参照该规定,尤其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必须合法。
  在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有三点:一是要记明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二是要保证每次讯问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三是对于有合法要求的原审被告人,应该提供相应便利。比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少数民族、外国人,应该为其聘请翻译,并且要求翻译完成翻译工作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以上三点是实践中经常容易被忽视的,也是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
  其次,讯问笔录内容必须完整。
  我们知道一份完整的讯问笔录应该包括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检举揭发三部分内容。综合起来,笔者认为,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和自然情况。包括其真实姓名、前科情况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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