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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三)这有利于发现或者提供新的案件线索。笔者在办理省级院二审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后,出于求生的本能,其揭发或者检举的线索并不在少数;由于其在看守所内羁押时间相对较长,掌握的犯罪线索比较多,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线索能够被查实,从而为一些陈年老案、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提供了方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立功均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对原审被告人检举、揭发线索被查实后依法改判是符合我国刑法精神的。二审检方在制作讯问笔录时,这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每一次的讯问我们都应该向原审被告人发问“有无检举揭发”,这有助于二审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处理。
  (四)这也是衡量原审被告人悔罪态度的材料,可以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表现在检方的出庭意见中。原审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的态度是其主观恶性大小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我们衡量其应受多大的刑事处罚才能有效避免再次危害社会的标准之一。对于悔罪认罪态度好的原审被告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较轻的刑罚;相反,对于态度恶劣、不思悔改的原审被告人则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目前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制作讯问笔录的方法不妥当、笔录内容不完整、证据形式有漏洞,易于被原审被告人当做当庭翻供的口实。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一)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时,仅注重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忽视了罪轻的证据。从根本上来讲,这是有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作祟的结果。根据刑诉法规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我们在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时,应该客观、全面的反映整个案件事实,既要详实记录有罪和罪重的证据,更要客观反映原审并如实记录被告人认为自己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绝不能偏听偏信,一味地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狡辩。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讯问笔录的情况仍然存在。我国的刑诉法虽然没有对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但我们仍然应该本着保障原审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原则,比照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来进行。在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讯问笔录屡见不鲜。如讯问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讯问仅由一名检察人员进行;检察人员和书记人员没有签名等。严格来讲,这样的讯问笔录形式上有瑕疵,不具有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明力,从而不能认定为定案证据,严重的甚至会影响二审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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