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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套用讯问笔录的概念,笔者给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定义如下:二审检方讯问笔录是指二审检察机关依法提讯原审被告人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文字载体。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二审检方讯问笔录是以其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故从学理上其应该属于书证的一种;从刑诉法分类看,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属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的必要性。
  证据的特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口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口供是反映一个案件最为直接、最为全面的证据。一般来讲,它属于直接证据。
  我们知道,原审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观念的存在,会使口供的客观性或多或少打一些折扣,而且稳定性不强也是口供不可缺少的特点。但是,由于口供可以完整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其与案件的关联程度比较强,因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最为有力的证据形式之一。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依口供定案,但口供的地位仍然不容置疑。我们只要保证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再加上其它证据的补强和印证、加强其客观性,重点解决口供与其它证据存在的矛盾之处,就可以给我们办理案件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审检方提取的口供与预审口供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着尤为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样看来,二审检方的讯问笔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二审检方必须提讯原审被告人,但是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却对此作出应然性的规定。要知道,这条规定并不仅局限于程序性的意义。笔者认为,一份完整有效的二审检方讯问笔录有助于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证实犯罪、固定证据、追缴赃物罪证、依法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体来讲,二审检方制作讯问笔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这充分给予了原审被告人申辩的自由,保证了上诉权的有效实现,有利于二审检方详细听取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上诉理由。我们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通过二审提讯原审被告人,发现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自首的情节未予以认定,综合本案其它情节后发表改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依法改判对此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有效的保障了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这有助于进一步巩固证据,对一审证据进行补强或者重新审视一审证据,保证二审检方更好的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其实,二审检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上诉案件到我们手中,原审被告人已经被量刑,而且大部分案件确实由该原审被告人所为,这就容易使我们形成麻痹思想,认为原审被告人一定是有罪的,只是罪轻罪重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刑诉法规定的判决应该指的是生效判决,上诉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在二审宣判之前,都不应该被认为是有罪的。因此二审检方依法提讯原审被告人时,就要充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继续行使一审检方的部分公诉职能,补强证据;更要有效行使二审检方的法律监督职能,重新审视一审证据,据以保证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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