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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


李奇


【关键词】二审 检方 讯问笔路
【全文】
  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实践与思考
  
  内容摘要:做为检察工作人员,笔者在办理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实践中二审检方讯问原审被告人时制作的讯问笔录还存在一系列不规范之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该问题详加规定,这就给检察院的二审审理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概念入手,详尽讨论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实践中制作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二审检方讯问笔录制作的各种构想等问题,希借此文抛砖引玉,促进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尽快规范化。
  关键词:二审 检方 讯问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由此,检察院在二审期间必然会形成讯问笔录,提讯原审被告人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对于检察院办理二审案件确实意义重大,但是关于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法律地位及制作方法等问题,法律并未详加规定。下面笔者将就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详细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二审检方讯问笔录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关于讯问笔录的概念,有所谓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讯问笔录是我国各级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广义说认为:“讯问笔录是司法人员提问和被告人陈述的文字记载。” 具体分析后,我们发现,狭义说和广义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制作主体的不同。按照狭义说的观点,讯问笔录仅仅限于侦查机关提讯犯罪嫌疑人所形成的文字记载,这里的侦查机关是指刑诉法规定的享有侦查权的机关,虽然也包括检察机关,但专指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显然,按照狭义说的观点,二审检察院乃至法院均不享有制作讯问笔录的权力。而刑诉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也就是说,检察人员包括二审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收集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而讯问笔录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当然载体;同时,本文的开头也提到,二审检察人员享有依法提讯原审被告人的权力。因此狭义说的观点过于片面,讯问笔录的主体应当扩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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