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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角钱的小玩具带来的八级伤残之案例分析

一角钱的小玩具带来的八级伤残之案例分析


冯其江


【关键词】一角钱 小玩具 八级伤残 案例分析
【全文】
  _一角钱的小玩具带来的八级伤残之案例分析 
  刘琦 冯其江  
  2005年元月14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名被告人共同走进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式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为原审原告12岁的我市南陵县某小学学生罗某。要想深入了解本案,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2002年11月1日是星期五,南陵县某小学仍正常上课。四年级学生罗某早上到校后,因还未到上课时间就与同学在校园玩耍,看见同班同学何某在玩“小拉转”(一种类似大纽扣中间穿线的塑料玩具),就要来自己拉着玩。谁也没有预料到,“小拉转”细线被拉断,其塑料碎片飞击罗某左眼……经医院诊断:左眼角膜穿入伤、外伤性白内障。后经法医鉴定:罗某目前左眼视力仅0.01,属盲目4级,伤残程度为八级。
  
  经查:惹祸的“小拉转”系罗某就读的南陵县某小学服务部出售的(实际销售人是学校服务部某教师家属杨某)。该“小拉转”是从个体户张某处批发而来,当时每个只有一角钱。而张某的货源自赵某处,批发购买每个只有几分钱。
  
  就这么一个不值钱的小玩具,却带来了如此巨大的损伤。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了上万元的医药费,却仍没法根治。后弋矶山医院开具转诊单,建议罗某去上海进一步治疗。同时,罗某的家长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销售“小拉转”的各个被告赔偿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20余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费10余万元)。
  
  被告南陵县某小学辩称,本案是产品质量纠纷,学校并没有生产、出售产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服务部与原告罗某没有买卖关系,罗某的玩具不是在学校服务部买的,而是在同学何某那里要来的,罗某受伤也因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另外,服务部不是学校的,是私人杨某的,也没有挂牌子,原告要求学校赔偿毫无道理。
  
  被告杨某、张某均答辩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玩具是有合格证的,现在该玩具已被销毁,大家无从知道了。另外,该玩具没有什么危险,销售过程中他们还教了孩子们怎么玩。罗某意外受伤是其不当使用所致,因受害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等而导致的损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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