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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

  1.3 为适应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用户和网站数量急剧增加。截止2002年6月,我国上网人数增至4500万,网站30万多个[3]。各种网络侵权案层出不穷,从最初的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网,到破坏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再到后来的MP3问题、ISP法律责任、超文本链接等,原著作权法在网络保护方面的空白点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度,法院在审理王蒙等6作家诉某网站侵权案时,只好采取变通的办法判王蒙等6作家胜诉,败诉方的辩护律师对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并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基层人民法院做出法律没有规定的扩大解释显然不当”[4]。因此,无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出发,都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
  2.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
  1998年3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宋木文委员等123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人大第1次常委会上联名提出《建议尽快完成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要求国务院尽快提交该法修正案,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提交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即98修正案。1999年4月1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98修正案进行审议,审议报告认为,98修正案基本内容可行,但需要补充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的内容,同时要对著作权法43条广电组织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属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修改。该报告还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已不再是纯粹的“非盈利性”单位,部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5]。
  1999年6月1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对98修正案进行二审前夕,国务院撤回了98修正案,其原因是有关利益各方就修改第43条和增加网络版权保护等两大焦点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广电组织以其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国家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理由,坚决反对修改第43条[6];还有部分人士认为,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为时过早,因为Trips并未提及网络版权,WIPO的WCT和WPPT也尚未生效。所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可以不考虑该问题[7]。
  2000年3月9日,宋木文委员联合31名全国人大代表向九届人大提交重新活动著作权法修改的议案。同年10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正式承诺修改著作权法。翌月29日,国务院再次提交著作权法修正案,即2000修正案。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21和24次会议,对该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又作了许多修改和调整,并赶在我国加入WTO的前15天,通过该修正案。
  3.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较为全面,其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至60条,修改条款达53条,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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