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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其对图书


The Revision of China Copyright Law and


江向东


【摘要】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原因,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改的过程,评述了新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情报工作的影响
The author analyzes some causes on amendment of China copyright law, introduces legislative process of the new copyright law, reviews major content on amentdment of China copyright law, anaylyzes its influence on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关键词】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图书馆
【全文】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以127票赞成、4票弃权正式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8号主席令,宣布该修正案于当日起生效,从而结束了长达4年之久、曲折反复的修法争执,使著作权法由一部封闭的、曾打着鲜明计划经济烙印的法律,变成一部开放的、既与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相适应,同时又与WTO的Trips及有关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法律[1]。由于图书情报工作的许多环节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该法的修订同样也引起图书馆界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在全面分析评价该法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1.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原因
  1.1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对外作出修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承诺。
  我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直接动因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建立WTO协定》第6条(4)规定:“每个成员国都要保证使其法律、规章与管理程序符合本协定各附件规定的义务”。1995年元旦生效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建立WTO协定》的附件之一,成为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接受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凡国内法与Trips相冲突时,就必须修改国内法,以执行Trips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中,与Trips要求差距最大的就是著作权法。因此,修改著作权法使之与Trips趋于一致,成为我国加入WTO的前提条件之一。
  1.2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走完了西方国家用一、二百年才走完的立法路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原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2]。尽管如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是存在“先天不足,发育不全”的问题。所谓“先天不足”是指受数千年封建文化观念的影响,重物质财产,轻知识财产的思想,多年来一直占主导地位,人们还不习惯于对知识财产的承认,好像只有知识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所谓“发育不足”是指原著作权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法律的天平过于倾向使用版权作品的国营文化单位,对权利人经济权利的保护偏弱,例如著作权法第27、30、32和43条等,著作权制度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上述条款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体系中应遵循的文明社会公民权利平等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因此,修改著作权法,使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推动以版权为核心的知识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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