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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案被告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而是由于被告纵深链行为不仅使访问者对发布者身份的误认,甚至会以为被告与建行北京分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进而影响原告网站的访问量,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加框链接
  加框链接又称视框链接或镶边链接(Frame Link),它于1996年1月在Netscape2.0上采用。这种链接技术允许设链者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部分即视框,每个视框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来源的资料,即可以是本网站的材料,也可以是链接来的材料,并且可以单独滚动。同时,用户浏览器虽然能访问到框中链接的网页,但用户浏览器地址栏中仍是设链者的地址。尽管许多被链者对这种链接行为极为不满,但设链者没有对被链材料进行复制,一般说来不会侵犯他人版权,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5是一起典型的加框链接纠纷案。
  案例5: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诉Totalnews, Inc.链接纠纷案[11]
  原告是华盛顿邮报、CNN、时代周刊、华尔街杂志等一批传媒机构,各自拥有自己的网站,上载有电子版报刊,原告的网站为它们来带了可观的广告收入。被告也经营有一家网站,以加框链接方式将计划将全世界1200家多知名新闻媒体“一网打尽”,其主页的上端是被告的网址,下端则是被告登载的广告,左侧长方形框中将原告名称排为一列(注:原告报刊名称均为注册商标),中右侧大框中则显示新闻内容的窗口。当用户点击原告名称后,被告的主页上的网址和广告都保留原样,原告的新闻内容则被缩小后显示在中右侧大框中,且原告的广告和部分内容被“框”遮住,用户只有拉动滚动条才能看到“全貌”。原告提出了一系列指控,包括被告通过其网站“再版”(Republishing)原告的版权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淡化了原告的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与广告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1997年6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不再使用加框技术与原告网站链接,但仍可以通过外链与原告网站相联,外链标记必须是被链网站的名称,被告保证不将原告商标用于除了链接以外的目的,不会使用户对新闻的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会淡化原告商标的知名度。
  从原告的一系列指控来看,由于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品进行复制,更谈不上发行和改编,所以不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也只是笼统地指控被告侵犯其版权的专有权,究竟侵犯了哪一种专有权就连原告自己也讲不清楚。从原告允许被告继续使用其商标作为链接标记来看,只要被告的使用不会混淆新闻来源,就不会淡化原告的商标。被告加框链接的实质在于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的声誉,谋取不应有的利益,使自身广告访问量增加,使原告的广告访问量受损,进而导致原告的广告收入的减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不允许被告以加框链接方式“长驱直入”原告网站的分页,但允许被告对其主页进行外链。
  四.链接标记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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