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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案例3:刘胜京诉搜狐链接侵权案[9]
  该案是我国第一起链接纠纷案,也是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的第一起涉及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案。原告刘胜京是小说《唐吉诃德》的翻译者,被告的“外国小说”栏目通过链接,使用户能够浏览到载有侵犯原告版权作品的网站,2000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链接行为的要求,但被告未予理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版权。2000年12月19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网络服务商对于所链接的侵权信息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在得知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未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这一链接,因此有过错,判被告向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从该案的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之所以被判侵权是因为在接到版权人侵权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断链”措施。因此,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链接的链接服务若涉及到侵权作品,只要在版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移除措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还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任命一位代理人,负责接收指称侵权的通知,并将所任命的代理人的情况在版权局备案,版权局网站上会公布代理人的名单目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数字图书馆最好还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侵权警告书,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非法信息的链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良政治言论和色情网站的链接问题,不同的国家评判的标准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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