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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笔者认为链接行为不会构成对被链材料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12)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尽管加框链接方式给人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的感觉十分强烈,但我们不能只凭链接的虚拟效果就断定其法律意义,链接的功能在于指引用户自己去访问相关的网站,无论是内链还是外链,设链者只是向用户指明通往被链网站的之路,设链者始终未将被链材料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来,那么就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向公众提供作品”。就外链而言,它是对被链网站主页的直接链接,用户浏览器访问到主页后能否进入分页,完全取决于被链网站是否采用了加密保护措施。就内链而言,用户浏览器虽然能直接进入被链网站分页,一旦该分页内容被网主更新,用户将无法获取更新前的内容信息。因此,从某种角度讲,链接所传播的不是被链材料本身而是被链材料所在的网址,尽管设链者客观上使被链材料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但由于设链者没有复制被链材料,传播被链材料的恰恰是被链者的网站。其次,将链接行为理解为网络转载行为于法无据。况且“高院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未对网络环境下构成转载行为的要件进行规范,转载行为在非网络环境下必须以复制为前提,那么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是否也要以复制为前提呢?“高院司法解释”并未对此做出说明,倒是目前大多数网站的转载行为多以复制为主,以链接方式进行转载的则不多见。因此,我们认为链接行为不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外链的法律问题
  外链又称“正常链”或“链出”,它的技术名称是“HREF”,这种链接方法可以将用户带到被链网站的主页,用户点击链接标志后,用户浏览器地址栏由设链者的域名变为被链者的域名,网页上不在显示设链者的任何信息。目前,国内数字图书馆主页提供的“友情链接”大多属于这种情况。虽然外链只要链接标记选择得当,一般不会构成直接侵犯被链对象版权的行为,但还是要注意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
  1.外链的间接侵权行为
  外链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来自被链网站的侵权行为,当被链网站含有侵权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侵权责任。问题是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在责任归责原则上是采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较为宽松的过错责任原则,一度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案例2为我们提供的一个可供借鉴的司法判例。
  案例2:Marobie-FL, Inc 诉 NAFED and Northwest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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