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3.链接与改编权
  对其他网站主页的直接链接类似于文章中的引注,它既没改变被链材料,也不将被链材料包溶在设链网站中,用户在链接的指引下访问被链网站时,看到的是原封不动的被链材料。因此,普通的链接行为不会侵犯版权的改编权。如果设链者采用加框式链接时直接链到被链网站的分页上,使其观看效果受到影响,并有部分信息被“框”遮住,这种情况是否会侵犯版权人的改编权呢?我们可以通过案例1来加以分析[1]。
  案例1:原告是一家著名出版社,并建有网站。被告是一家以文学网站,其“文学汇总”栏目采用加框链接的方式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国内外1000多家出版社的网站“一网打尽”,原告发现被告网站和上面的广告形成了一个“框”,“框”住了原告网站的内容,且用户浏览器地址栏提示的仍是被告的地址,使用户误以为该信息的版权归被告所有。2000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信,要求被告支付报酬,被告答应了但未兑现。无奈之下,原告提出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公共传播权”和“改编权”。
  由于当时我国新《著作权法》尚未出台,原告提出的“公共传播权”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争论的焦点便集中在“改编权”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14)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链接行为显然不构成改编行为。首先,链接并未导致作品的改变,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虽然缩小了原告内容的“尺寸”,改变了被链材料原来的收看效果,但内容本身没有被改变,虽然部分内容被“框”遮住了,但用户只要用拉动滚动条,被遮部分就会显示出来。其次,改编应当形成复制件,但链接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复制件,不符合改编的最基本条件。因此,链接行为不会侵犯版权人的改编权。当然,由于设链者的广告环绕在被链材料四周,取代了被链网站的广告,使设链者网站访问量增大,被链者网站访问量受损,进而导致广告收入受到影响,因此设链者的这种“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但这不是版权法要调整的法律关系。
  4.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后,正式授予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界对超文本链接是否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看法不一,周越、尤墨认为未经许可设置链接不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但有可能会侵犯其网络传播权[2];彭一中则认为对此问题,从修改后的著作权相关条款来分析,此问题有探讨的余地,图书馆界必须密切关注国务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规定的出台,并以此作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依据[3]。国内法学界对此问题也看法不一,薛虹主张设置链接不会侵犯被链材料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4];孟祥娟主张设链者采用加框链接技术有可能陷入侵犯版权人公开传播权的境地[5];于志刚则提出“有可能”构成对被链者公共传播权的侵害,其理由是根据2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院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此链接行为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必须还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不顾被链网站不得转载和摘编的声明,进行链接。第二。设链者未按有关规定向被链者支付报酬[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