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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An analyzes of Intellectual Issues for Virtu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Digital Library


江向东


【摘要】分析了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超文本链接行为的版权问题、外链的法律问题、内链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链接标记的选择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版权对策

【关键词】虚拟馆藏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全文】
  虚拟数字馆藏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虚拟馆藏资源建设可以根据特定的目标,选定信息资源的学科领域,对相关网站或网页进行搜索、收集和鉴定,并对核实后的网址进行合理组织,形成“信息集合”。因此,它是图书馆组织和利用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的一种有效而又经济的形式。其建设的手段是利用各种搜索引擎和网络指南全面开发网络信息资源,以超文本链接和系统缓存方式,组建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
  按链接目的的不同,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三种:(1)网页内链,用户在浏览某一网页内的长文件时,可以通过这种链接直接找到所要浏览的子文件。(2)网站内部链,它可将同一个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3)网站之间的相互链接。按链接技术的不同,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外链(HREF)和内链(IMG)两种,前者是指对其他网站主页的链接,后者是指绕过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方式。上述链接方法均可成为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资源的建设的手段,但如果链接方式运用不当则会引起法律纠纷,它不仅限于版权,还涉及到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一.链接行为的版权问题
  1.链接与复制权
  复制是对作品最基本、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所以复制权是版权人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链接行为是否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呢?我们认为除非设链者将被链材料复制在其计算机内,否则就不可能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因为,从技术角度看,设链者并不需要被链者的配合。事实上,目前网站的链接行为大多数未经被链材料版权人的许可,若设链行为构成复制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但问题是链接行为没有形成任何复制件,设链者的计算机服务器内不会形成对被链材料的永久复制或暂时复制,链接技术本身只是引导用户找到其所需浏览的网站,因此不存在侵犯版权人复制权问题。
  2.链接与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6)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必须以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为前提,由于设链者没有自己复制被链材料,也没有向用户提供被链材料的复制件,因此也不存在侵犯版权人发行权的问题。尽管,当设链者采用“内链”技术时,使用户难以分清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的转换,但“虚拟”并不等于现实,设链者虽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但依然没有触犯版权人的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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