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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分析

  因此,图书馆音像租赁服务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范畴。为了避免版权纠纷,图书馆开展音像服务可采取两种对策:一种是免费借阅;另一种是向版权集体管理机支付版权使用费后,继续开展租赁服务。相对而言,第二种做法更可取些,且在国外已成为惯例。例如:英国1988年的《版权、设计权和专利权法》附件7第6条和第8条规定,图书馆出借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应征得权利人许可[13];1984年日本文部省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施行令部分修订的通知》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外借电影胶片、录像带、视盘等著作物复制品时,可不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而且外借的视听资料只限于符合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为目的的资料,不能外借与剧场上映、市场出售、商业出租有竞争倾向的娱乐性影像著作物的复制品[14];法国蓬皮杜文化中心图书馆通过向版权管理机构支付使用费的方法,解决音像资料外借的版权问题[15]。
  就购置的数据库而言,图书馆一般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其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合法与否,既取决于版权法的有关规定,也取决于合同法的规定。由于数据库使用权的购置主要是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合同来实现的,因此要防止数据库制作商在合同中对读者合法使用权利的剥夺,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得以充分体现。目前,一些数据库版权纠纷不断,国内某一著名全文数据库一度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宣布非法出版物[16],使得使用该产品的图书馆也面临被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DL自身利益,DL在购置数据库使用权时必须要求数据库制作商在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明确规定一旦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导致版权人要求赔偿或数据库因版权问题被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数据库制作商承担。
  三.虚拟信息资源下载的版权问题
  网上信息资源馆藏化是DL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有人主张对网上资源通过多次下载后建立本馆的虚拟数据库[17],或者将网上最有价值的信息转录拷贝,移植到本馆的服务器上,建立镜像站点[18];有人甚至主张图书情报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接收的信息开发成电子读物或印刷出版物来参与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开发[19]。在实践中,有些高校图书馆已开始有计划地下载对教学、科研有参考价值的网络信息资源,使之成为本馆特色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20]。我们认为,下载行为是明显的复制行为,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擅自复制。同时,即使将此类下载信息控制在馆域网或校园网范围内使用,也不符合“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若将下载的作品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印刷出版物投放市场,则是一种更为明显的侵权行为,它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的同时还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行权。因此,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DL不能将网上信息下载到本地服务器中,更不能从事出版物的开发工作。鉴于目前授权许可的成本费用问题,下载网上信息资源不大可能在实践中成为构建DL实体馆藏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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