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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分析

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分析


An analyzes of Copyright Issues for Re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Digital Libraries


江向东


【摘要】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分析了馆藏文献数字化、购置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以及下载网上信息资源的版权风险,提出了相应的版权对策
The author expounds copyright issues of re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digital libraries, analyzes copyright risk for digitalizing collection, purchasing digitalizing product and database, download virtu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suggested som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关键词】实体馆藏 数字图书馆 版权
【全文】
  数字图书馆(简称DL)信息资源由实体数字信息资源和虚拟数字信息资源组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探讨DL实体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DL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方式主要包括:传统馆藏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购买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下载网上信息资源等三大部分组成。其相关的版权问题如果解决的不好,会给日后的数字信息服务工作造成一系列的影响,使DL信息服务的优势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一.传统馆藏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版权问题及其版权策略
  (一)馆藏作品的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
  馆藏文献数字化是DL实体馆藏资源建设的核心。在模拟文献信息转换成为数字信息的过程中,图书馆是否有权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转化?数字化权是否是版权人的专有权?是否需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行为如何定性。
  针对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图书馆学界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的数字化是作品被人从人类语言转换成了机器语言,因此是一种类似于“翻译”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数字化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应把握版权法对构成版权作品的要求,主张将版权人作品全文或大部分数字化,其版权仍归原版权人所有,若用其少部分内容作为素材重新运用到一个新的数字化作品中,应根据采集原作品占数字化作品的比例大小来确定[2];第三种观点认为作品数字化行为是复制行为[3] 。
  第一种观点至少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因为作品的数字化达不到构成“演绎”作品的再创作的要求,作品数字化后与原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没有再创作的因素。第二种观点虽然新颖,但混淆了数字化权和汇编权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则被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目前,将文献数字化行为定性为复制行为的主要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有:WIPO的WCT和WPPT两公约中的相关议定声明、欧盟的EC2001/29号指令、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5)对复制方式的未穷尽式表述等。因此,馆藏数字化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由于复制权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版权各项权能的前提条件,保护版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使可能泛滥的复制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都可以进行数字化转化,如果数字化行为不受版权法调整,不能成为权利人的专有权,那么现行的版权制度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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