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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

  (一)CEPA正文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CEPA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双边经济贸易安排,其出发点是密切两地合作与交流,实现互补,增强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在服务贸易上,其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贸易各领域可说是做出了大胆尝试,范围涉及十八个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房地产及建筑服务、医疗及牙医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服务和电信服务。
  依据CEPA正文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在第四章中专门对服务贸易做了提纲式的规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首先是规定双方得依附件四的承诺实际履行义务,其次是做出两个开放式的规定,包括通过协商推动自由化和对附件的增补;另外规定了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开放安排,同时将金融、旅游合作单列出来加以规定,最后是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安排。
  应当说CEPA正文中的规定主要是方向性的、指引性的规定,仅仅涉及了双方对于合作与协商的安排合意,并未涉及具体的措施实施问题,这一部分在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得到详细解释。
  (二)CEPA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条件要求
  附件四主要是对于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了具体部门及分部门的服务开放的领域、方式及时间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何种服务领域从事何种形式的服务以及如何进行服务的安排。但其中也不乏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
  如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附件五中关于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体承诺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法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条件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限制:
  1、设立标准。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如系以法人形式进行,则其应当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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