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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该体制下,商务部或商务局的指导监督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实质审查事项或行业协会成立的实质条件等均需进一步设计,鉴于与本文主题的关系和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详细论述。此管理体制的设计只是本文的一个粗浅想法,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及与相关制度的协调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3)明确规定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规定行业协会应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得与政府部门会计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
  表格2  您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制度,对贵组织是否有帮助? [17]
  选项 数量 比例
  1、有 50 80.6%
  2、没有 9 14.5%
  缺失 3 4.8%
  总和 62 100.0%
  表格 3 您认为贵组织在开展活动和组织发展方面是否需要有政府的支持 [18]
  选项 数量 比例
  1、需要 59 95.2%
  2、不需要 0 0%
  缺失 3 4.8%
  总和 62 100.0%
  (4)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的扶持义务。
  第一,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的义务;
  第二,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三,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公共资金支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协会承办事务的,应采用购买服务形式,对设立初期确有困难的协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公共资金资助;
  第四,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
  (5)规定行业协会与政府冲突的解决办法。
  规定行业协会的决定与政府判断、意愿发生冲突时,行业协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讨论争议解决方案,并代表行业利益与政府谈判,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行业利益。
  (6)规定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一,规定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A、规定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B、规定行业协会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C、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第二,规定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三,规定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非会员、其他经济组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将来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7)增强行业协会独立性,还应完善企业等市场主体制度,尤其是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独立主体,同时减弱政府控制行业发展和直接管制企业的权利,如大量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突出行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关系中的中介作用。《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在此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12条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同时该法第13条又规定上述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该规定体现了市场自治、社会自治优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效力,有利于行业协会自治的发展。
  四、 确立“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问题
  由于中国“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占大多数的现状,中国行业协会独立性问题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独立性问题。加入WTO后,在新的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下,尽管政府已经在积极推进政、会分开,努力使这些“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实现独立,发挥行业协会应由的作用,但这些被称作“二政府”的“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何去何从,是直接撤销还是强令切断其与政府的联系,让其自生自灭,还是应该扶持其发展,使其逐步获得独立地位?行业协会立法是否应对“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做一些特别规定或者专章、专节规定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与发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确立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之所以称为体制内是因为其产生体制,其最大问题是准行政化的运作机制和“二政府”的不独立地位,问题的形成源于政府选择的产生机制,即中国行业协会是在“全权国家”的基础上主要由政府的制度选择而产生。行业协会地位的获得取决于政府的放权、认可和保障,因此,在“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地位问题上,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选择的路径依赖,政治体制影响下的社团双重管理体制均是“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不独立的原因。因此,中国“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的获得有赖于政府的作为。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的迫切要求下,面对占大多数的“自上而下型”协会不独立的地位现状,政府应如何作为?
  由于制度选择之初,协会承担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历史使命,简单的将这些政府用行政性手段创建的行业协会再用行政性手段撤销,并不是最可行的办法。“整顿”是中国政府调整、控制社团的惯用方式,但这种行政化的方式违背社会自治、法治社会的本质,使行业协会的发展受到政府行政化手段的威胁,不利于行业协会获得真正的独立地位。法治社会下,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有权在合法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自身的生死存亡,只有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被强制终止。另外,行业协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被撤销之后,将涉及行业协会人员安置、新的“自治型”行业协会的重新组建等问题,新的行业协会如何组建,在现阶段是否能真正实现完全独立,尚值得怀疑,因此,简单撤销“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可能造成制度浪费,还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不支持对“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以行政化方式直接撤销。
  中国目前的政治、社会、经济条件下,完全民间的行业协会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制度选择。在社会自治、民主意识、相关法制建设等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半官半民的行业协会可能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各“自上而下型”协会发展的实际也不相同,简单地以一刀切的方式切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让其自生自灭,也不是最可行的办法。行业协会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造成的,是长期以来的政治集权造成的,完全放手行业协会发展不适应中国的政治国情和经济现实。本文认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确立的可行途径是:政府扶持、培育,放弃不适当的管制和干涉,根据行业协会的实际发展逐步放权,直至行业协会完全独立自治,行业协会发展完全步入法制化轨道。逐步放权并法定化授权,还权于行业协会是行业协会职权发展的必经途径。但政府对企业的不适当管制措施应废除而不应转移给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暂时无经济实力开展的行业服务,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行业协会以服务赢得会员,赢得会费,从而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现有的全国性工商行业协会,工作有成效的仅约占五分之一;工作按部就班,每年开一两次会,做一些工作,成效不大的占五分之三;组织不健全,名存实亡的占五分之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003)。就全国情况来说,生存状态大致分为三三开 :三分之一难以维持;三分之一勉强维持;三分之一发展比较好(余晖 2002)。在发展较好的“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中,除少量协会针对市场需求做了一些自我创新外,大多获得了部门管制权的转移,延续着原主管部门的工作。[19]因此,为提高中国行业协会的整体实力,改变占大多数的“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不独立地位,需在行业协会立法总体确认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由政府对不同生存状态的行业协会采取不同措施。
  “外诱型的变革模式尽管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推动,但更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推动和政府来完成的。”[20] “在我国,社会力量的形成和获得不仅有赖于政府的主动退出,还要求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进行监督指导,而不是简单的照搬西方早期的自由放任模式。”政府的态度和决策对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有主导作用。
  “我国政府至上的传统及惯性决定了政府要取得行业管理的主导地位并实现对行业组织的监控是不存在任何障碍和问题的,而相反历史传统上社会力量的软弱与缺乏则决定了实现行业组织自治的过程必然要艰难得多。”为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政府应主动变更政府职能,主动逐渐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主动构建和培育行业协会制度,同时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应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进行自身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等,提高独立、自治能力。
  行业协会在国家让渡的空间内逐步拓展空间,政府的态度直接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和行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行业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变迁直接相关。
  当前政府对“自上而下型”协会的扶持主要通过文件等形式明确地赋予某些行业协会地位和职能,并给予一定的场地和经费,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现职领导人员积极参与或责成下级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会工作,或委托刚刚离职有较高威望的政府官员领导或参与协会工作。这是协会发展之初的可行措施,但负面影响是造成行业协会准行政化的运作方式,及对政府的依赖。政府应转变扶持观念,根据行业协会的发展实际,逐步减少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干预,在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同时,注重行业协会自身民主建设,发现、培养行业协会专职人才,逐步将行业协会推向市场,由行业专业人士运作,使行业协会组织权回归行业协会,实现行业协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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