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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1、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现状是:(1)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行政依附性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行业公信力不足,代表性差。(2)在现行法律制度中,行业协会无明确的地位,已有法规、规章分散、零乱,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
  2、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适应WTO法律框架体系下全球化竞争的经济形势,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出台行业协会统一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独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相关企事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3、行业协会统一立法应以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为核心,正确处理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主要方面是政府扶持、放权,行业协会独立、自治;行业协会与企业关系的主要方面是行业协会为企业、行业服务,代表企业、行业协调会员企业和本行业与政府、国外行业组织、消费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
  4、行业协会统一立法应改革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构建新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即:改革目前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多头的规定,规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商务部或地方各级商务局;取消行业协会设立时必须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改事前审查批准制为事后监督制;弱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控制、事务控制权,增加对行业协会扶持的义务性规定。
  5、“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途径具有“政府主导性”特征。政府应主动变更政府职能,主动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主动构建和培育行业协会制度,并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同时,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应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等,提高独立、自治能力。
  6、现阶段,行业协会人员调整的方向是:会长或理事长由会员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人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理事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即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会员企业自己的协会。实现行业协会人员调整的具体途径是:由政府强制规定“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限期更新换代,规范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机制和职权,由会员大会对会长或理事长进行重新选举,候选人只能是各会员企业的在职主要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理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下的候选理事可由政府部门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由新产生的理事会从有志于行业协会事业的本行业专业人士中公开选聘。
  7、增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代表性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为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创新、服务创新争取更多的会员,扩大代表性;二是引入适度竞争,允许符合准入条件的行业内企事业组织自愿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新旧两种行业协会同时并存,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或协商合并。目前运行状况较好,行业协会负责人服务创新意识较强的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第一种途径,对于目前运行状况不好,基本维持或难以维持的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第二种途径。
  8、允许行业协会之间开展必要的适度的竞争,关键在于行业协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构建,该机制的核心是拟设立或现有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拟设立行业协会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和会员,并占到本行业企事业组织数量的一定比例,销售额应占到同行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且数量比例和销售额比例均应比现有的 “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为高;发起人应是在本行业连续经营达到一定期限的经营者,并对本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本行业威望较高,以保证有能力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行业发展规划、行规和行业标准等;具备章程,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保证一定的经费来源。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也以行业代表性为核心,同时考虑行业协会内部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及活动开展状况。
  9、行业协会的布局调整与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关。在本文构建的新的管理体制下,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为商务部或商务局,原分属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的行业协会,应统一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由商务部或商务局根据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调整。
  二、 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现状研究
  (一) 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现状
  1、行业协会的三种类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自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原国家经贸委组建包装技术、印刷设备、食品、饲料四个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来,中国的行业协会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民间小规模探索的艰难实践中”(余晖语)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就生成途径而言,我国现阶段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三类:
  (1)自上而下型或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即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培育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主要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组建,因此又称为“官办行业协会”。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
  (2)自下而上型或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是由行业内企业自发、自愿组建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办协会,又称为“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如温州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等。
  (3)体制内外结合型或中间型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由企业自主组建,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上海蔬菜加工与出口行业协会等。
  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但就总体而言,自上而下的官办行业协会依然占据了行业协会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附属性特征。例如,全国性行业协会292个,全部为政府所创办;广东省112个省级行业协会中有103个由政府倡议成立;上海134个行业协会,58.69%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 [3]
  2、行业协会的非法人性质
  实践中,我国行业协会是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但从实质来看,大多数行业协会并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品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尽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但实际上这只是具备了法人的形式要件,而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实质条件却并不具备。
  首先,从财产或经费的角度,“我国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及会员费,尚且充足;地方行业协会大多单靠缴收会员费或单靠政府资助,则较为贫乏,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重视程度不同,多数行业协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问题。 [4]” 一些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存在严重的经费问题,甚至只能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维持其法人之形。经费问题是制约行业协会独立法人地位的物的因素,从物质基础上动摇了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
  其次,从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来看,名称对其是否具有法人能力并无实质影响,甚至场所也可使用自有租金租赁,但独立的组织机构则是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而我国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尤其是体制内产生的行业会员,本行业会员根本没有自主组织权,很多行业协会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由业务主管部门任命或指定或起决定作用,甚至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政府机构的分流人员。
  再次,从独立承担责任的角度,由于行业协会经费不独立,没有独立的、赖以生存发展的财产和经费,也就谈不上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最本质特征,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政府依赖性强,受政府干预大,从而不具备独立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实质,因而也就成为徒具法人的形式,而无法人的实质的名义上的社会团体法人。
  另外,由于我国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一些由全国总商会或各地商会建立的行业商会,因无法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商会二级单位的名义活动。
  3、行业协会相对政府的地位现状
  以法律地位的视角对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最大特征即:政府附属性或准政府性。
  大多数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这些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天然联系,它们不仅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而且在领导、经费、编制和权利来源上缺乏自主性,连办公资源都依赖政府的支持,甚至运作方式也具有准行政化特征。
  首先,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行业协会成立时必须挂靠一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成立控制较严,使得行业协会不得不对其产生较大的依附性。“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需求的实现设置了障碍。”
  其次,在人员组成上,“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过多地承担了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任务,政府将行业协会承接分流人员与财政扶持、移交权利挂钩,其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关调整的相当一级的干部。根据民政部领导人介绍:“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核推荐,然后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民主选举。社团领导人的调整、撤换,业务主管单位有权提出意见,最后由社团民主程序决定。[5]” 1999年对上海市134个协会的调查表明:58.69%的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来源主要来自离退休和内部借调,分别占48.25%和31.84%。北京市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行业协会人员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的老领导。例如:北京市近一半的行业协会会长年龄超过了60岁,工作人员年龄超过60岁的也达到三分之一,经委所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占全员总数的79%;政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较多,仅从会长和秘书长两个职务统计,就有27名副处级以上的政府人员在协会中兼职。有些部门负责人还一人身兼数个协会的领导职务[6]。
  第三,在经费上,多数行业协会靠财政补贴生存,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工资,会费收入少。
  第四,办公来源上,上海市对134个协会的调查表明:39.85%从相关单位借用,36.09租用,18.80%由业务主管部门安排,自己购买办公用房的仅占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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