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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场处罚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三)因果关系明确
  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当场即可认定。
  (四)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既能认定违法事实。
  这是指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是在现场完成的。如果案件涉及的因素较多,当场无法认定违法事实,需要离开现场到其他地方进行查证,这就意味着案情复杂,那么这样的案件就不属于简单治安案件,更无法进行当场处罚。
  至于“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事实”能否作为条件之一,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行为只要涉及了其它违法犯罪事实,案情就不能认为简单,往往因果关系也就不够明确,同时在现场也就无法取证。所以,“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应当成为案情简单重要构成条件,而不应单独成为简单治安案件的特征之一。
  三、当场处罚适用的根本前提条件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这一规定在表述上是不够明确的,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它指出:“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处罚。”上述规定的内容实质上就是当场处罚的条件。
  至此,法律、法规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用意就比较清晰了。它是分为两种情况的:
 (一)处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罚款的
  这种情况的当场处罚,其根本条件是被处罚人对公安人员认定的由本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只要被处罚人承认行为事实就可以适用当场处罚。至于当事人对处罚裁决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并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如果被处罚人对事实无异议,而是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处罚人对事实认定有异议,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必须转换普通程序进行。
 (二)处五十元以上罚款的
  这种情的当场处罚,其条件有两个:一是被处罚人对事实认定无异议;二是对裁决决定无异议。若被处罚人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有异议,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转换普通程序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对事实认定和处罚的结果都没有异议,才能进行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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