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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场处罚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
  2、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
  3、侮辱妇女的;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8、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涉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或者没收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折款超过二百元的。
  由此可见,文件第一、第二的规定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因为上述九种治安案件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案情都复杂,因果关系都不明确。这说明,,该文件对于决定当场处罚适用范围的基本条件的认识也不够完整和准确。
  因此,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又修改了适用范围和确定范围的基本条件。适用的案件范围为: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它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可适用。基本条件为: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案件。
  虽然当场处罚的规定到此已经比较切合实际,但仍然存在值得探讨之处。就范围来说,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因为涉及对行为人进行性病检查等问题,虽然有些卖淫、嫖宿暗娼行为也符合当场处罚的条件,但不宜进行当场处罚。但是对于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在现场就能认定违法事实的,为什么不能当场处罚呢?
  关于确定适用范围的基本条件,《补充规定》②虽然说比(89)6号文件进了一步,但仍然不够准确,表述上也不够简明。这表明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不够完整和准确。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简单治安案件。所谓简单治安案件是指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的治安案件。据此,笔者认为,简单治安案件具有如下特征:
  (一)案情简单
  所谓案情简单,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发展过程比较单一,没有较大的曲折复杂的变化,涉及的人和事也不多,当事人及知情人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看法无重大分歧。
  (二)情节轻微
  这是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是极其轻微的,并且其手段、行为方式也不恶劣,属于一般和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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