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治安传唤的法律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被传唤人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时,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公安机关或提出相应的证明,以说明“正当理由”的存在,如果没有提前告知或不能出示相应的证明,则不能认为是有“正当理由”。
  笔者在此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主要是参考了《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1]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考虑了一些实际情况。例如,《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定理处。”试想,被处罚人在(拘留)处罚执行期间尚有这样的权利,而在被传唤期间其行为则处于尚未定性的调查阶段,当然遇到相同的情形时,也应当享上述权利。同样,被传唤人在传唤过程中,如果正在患有重病或受伤需要及时治疗或正在治疗,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传唤并进行讯问,不利被传唤人很好地供述或辩解。
  (四)治安传唤的一般条件
  依据以上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治安传唤的一般条件应当是:
  第一,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对其他对象不能适用。
  第二,适用治安传唤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
  第三,传唤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就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进行讯问。
  二、 传唤适用的时机和批准权限
  (一) 口头传唤适用的时机和批准权限
  根据《条例》的规定,口头传唤的适用与否由在场的公安执法人员自己决定,而无需请示其他人批准,这也是由口头传唤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并且不需要开具《传唤证》。至于事后是否需要补填或者记录,《条例》没有具体说明。鉴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特点,本人认为,事后无需补填,但应当在讯问笔录设置的相关栏目,并对传唤情况加以说明。因为现行《条例》把传唤规定为必经程序。
  (二)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时机和批准权限
  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一般称为有证传唤,属于事后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嫌疑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已经离开现场的情形。《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对其适用时是否需要有关人员进行批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传唤证》存根上有一“批准人  ”栏,而《传唤证》正页上有一“所长:  ”签字栏,这就意味着,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必须经过所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为公安部对《条例》具有解释权。其根据是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