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又称无证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执法人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对行为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传唤。依据
《条例》的规定,口头传唤的条件是行为人或嫌疑人尚未离开行为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的适用条件
传唤证传唤又称有证传唤(或书面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事后所进行的传唤。其适用的条件应当是:公安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已经离开现场。
(三)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
关于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
《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认识上的分歧也较大。一般来说,认为强制传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安机关及公安执法人员对被传唤人已经进行了一次传唤,并且必须是合法传唤。
2、被传唤人接到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关于以上条件认识比较一致,其分歧主要表现在对“无正当理由”的认识上。对此,笔者认为,条件的第一项,是强制传唤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适用,对其他人则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必须是已经进行了一次合法的传唤。即进行强制传唤前的传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强制传唤的适用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如果强制传唤前的这一次传唤是不合法的,被传唤人是有权予以拒绝的。条件中的第二项,是强制传唤的实质条件。从
《条例》的规定来看,强制传唤适用的根本条件是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传唤”。这是正确掌握强制传唤适用条件的关键。笔者认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是指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所有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情形,也就是说“正当理由”应当主要指以下情形:
(1) 被传唤人患有重病、传染病或受伤需要及时治疗或正在治疗;
(2) 被传唤人本人需要参加招工、升学考试;
(3) 被传唤人遇有本人结婚、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
(4) 被传唤人因重大活动需要立即到外地且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
(5)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6)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并且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的理由。如被传唤人因在前往公安机关的路上抢救他人生命、国家、单位及个人财产等原因,未能按时到达接受讯问,则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