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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传唤的法律研究

关于治安传唤的法律研究


范玉


【摘要】强制传唤的条件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绝传唤,正当理由是指遇有本人参加招工、升学考试、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情形。除书面传唤需要由公安机关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外,其它传唤应由执行的人民警察自行决定。强制传唤应当制作有别于一般传唤的传唤证。传唤应当确立为一种措施,现行法律把它作程序来加以规定是不科学的。
【关键词】治安 传唤 适用 条件 性质
【全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这就是《条例》关于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此外,再无其它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条例》从1987年实施至今已经十几年了,其间也经过了较大的修改,有关部门针对《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很多解释,然而,至今仍然没有关于治安传唤适用的条件、批准权限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说明,学术上几乎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述。
  依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条例》对治安传唤的规范过于笼统,不便于在执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以上规定不仅在认识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定程序上的混乱。谁对谁错,谁是谁非,难以断定。所以,搞清这些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及公安执法人员来说,确实是十分必要的。
  一、 治安传唤适用的条件
  《条例》的规定来看,传唤共有三种类型,即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和强制传唤。它们适用的条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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