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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三)

  有线法案限制政府执读取有线运营商的记录,只有当这些记录与日常的有线服务有关时才允许。但是有线法案并不限制政府读取与互联网拉入或由有线运营商提供的电话服务有关的记录。
  1984年,国会通过了有线通讯政策法(Cable Communication Policy Act, The Cable Act),即美国法典第47篇第551条,规定了控制政府执法人员读取有线公司拥有的客户记录的限制性体制。在这些规则下,即使是搜查令也不足以获得有线公司的客户记录资料。只有在抗辩式的法庭程序中,完成了严格的证明要求之后,政府才能获得“有线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
  在1984年国会通过有线法案之后,有线公司开始提供互联网接入和电话服务,一些有线公司认为有线法案严格的披露限制不仅适用于传统的有线节目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们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和电话服务。国会对此在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中作出了回应,通过修改有线法案来明确该法案的适用范围,认为有线法案规定的披露限制只适用于可以揭示客户所购买的有线节目的记录,例如特定的收费频道或“付多少费用看多少表演”(pay per view)的节目。在特殊情况下,有线运营商可以根据ECPA、Title Ⅲ、笔式记录/诱捕/追踪法(Pen Register/ Trap and Trace statute)向政府披露除了“揭示有线用户选择电视节目的记录”之外的用户信息,参见美国法典第47篇第551(c)(2)(D)。揭示客户电视节目选择的记录的披露仍然受第551(h)的限制。
  八、救济
  (一)证据禁止(Suppression)
  ECPA并未规定证据禁止的救济渠道,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8(“本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和制裁是对本章相关规定的非宪法性违反的唯一的司法救济和制裁形式”)。因此,对ECPA的非宪法性违反并不会导致证据禁止的结果。参见United States v. Smith案,(“存储信息法案明确表示非法证据排除不在ECPA的救济形式之内”);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Kennedy案,(“证据禁止不在ECPA规定的救济渠道之内”);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Hambrick案(“国会并未规定证据禁止作为违反ECPA获取存储数据或交易性记录的救济渠道”;United States v. Charles案,(“ECPA为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2703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救济”);United States v. Reyes案(“除违反ECPA并不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对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2701-11的救济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获得”) 。
  辩方律师寻求对违反ECPA所取得的证据予以禁止大都是基于McVeigh v. Cohen案的判决。在这个不多见的案件中,法官Sporkin以衡平法院的强制令禁止美国海军在获悉已经有17年军龄的海军Timoth R. McVeigh是个同性恋者后将其解雇。美国海军在McVeigh从其在美国在线上的个人帐户“boysrch”中以“Tim”签名向一个民间海军自愿者的帐户中发送电子邮件后获悉了McVeigh个人的性取向。当这名自愿者检查了美国在线的“成员资料目录”后发现“boysrch”是个位于火奴鲁鲁(Honolulu)的军事驻地,并在其个人资料中表明自己是个同性恋者的男人。由于怀疑该“boysrch”即为McVeigh,所以该自愿者将该邮件和个人资料都发给了McVeigh所在的潜艇上的官员。收到这些资料后,海军官员开始调查McVeigh的性取向。为了确认McVeigh的身份,海军律师助理给美国在线网站管理人员打了个电话,虚构了一个故事来说明他为什么需要知道“boyscrh”的真实身份。在打这个电话时,海军律师助理并没有告诉美国在线的管理人员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美国在线的管理人员确认了“boyscrh”就是McVeigh之后,海军提起了针对McVeigh的指控程序。在对McVeigh的指控程序开始之前不久,McVeigh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令,阻止海军对其提起的指控。Sporkin法官在海军提出对McVeigh的指控程序前一天,接受了McVeigh提出的动议,发布禁令,要求海军不得解雇已经有17年军龄的McVeigh。
  Sporkin法官的意见反映了海军对McVeigh进行高规格指控的政治味道,也反映了围绕着Sporkin法官的判决意见的相关事件所形成的压力。 在批评海军在规避ECPA规定的法律程序从美国在线获取McVeigh的用户基本信息时,Sporkin法官提出了可以被解释为在发生对成文法的严重违反时,应当提供证据禁止之法律救济的观点。他说“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不适当地获得的信息可以被禁止这是最基本的。在这个‘强权政治’(big brother)时代里,科学技术的使用使得人们生活中各方面的隐私被严重忽视或边缘化,迫切地需要成文法明确地对这些应当被严格遵守的权利进行保护。”虽然说ECPA应当得到严格的遵守,但是,“当信息是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获得时证据禁止就是适当的观点”却多少有些复杂。判例法和ECPA的法条本身都清楚地表明并不为那些对ECPA的非宪法性违反提供证据禁止的救济。因此,该观点所指称的“个人权利”可以被解释为仅指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民事诉讼和信息披露
  虽然ECPA对违反成文法的行为并未规定证据禁止的救济渠道,但它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在某些案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和针对那些涉及故意违反成文法的政府官员及美国联邦官员提起的纪律惩罚诉讼。责任和纪律不但可以源于对本章已经规定的规则的违反,而且还可以源于对一些与ECPA相关的信息的不适当披露。政府官员或政府机关故意对通过ECPA程序(如传票、法庭命令、搜查令)获取的信息,和根据隐私法案(即美国法典第5章第552a(a))规定的有资格作为“记录”的信息的披露是对ECPA的违反。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7(g)。但是“出于下令官员或政府机关的职能的正当行为所作的披露”并不构成对ECPA的违反,另外,对于那些此前已经为公众合法地知晓的信息的披露也不构成对ECPA的违反。2707(g)除非得到国会批准延期,否则将于2005年12月31日失效。参见美国爱国者法案223,224,115 Stat. 272, 293-9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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