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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三)

  2703(d)命令也可以由州法庭签发,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11(3),3127(2)(B)(将“有管辖权的法庭”定义为包括“根据州法律授权具有一般刑事管辖权的法庭”和“签发授权使用笔式注册器或诱捕追踪设备命令的法庭”。但是成文法并未赋予由州法院签发的2703(d)命令具有该州之外的域外效力。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11(3)。
  (四)对客户和用户进行事前通知的2703(d)命令
   侦查人员使用遵循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5(a)之通知规定的2703(d)法庭命令可以获取存储于网络服务供应商处的除未阅读过的电子邮件或声音邮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信息。
  获得2703(d)法庭命令的执法人员,或者对网络用户进行事前通知,或者遵循第2705(a)有关迟延通知的规定,可以获取:
  使用不需要事前通知的2703(d)命令可以获取的任何事物
  由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以该服务的客户或用户的名义保存的“任何有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参见 18 U.S.C. § 2703(b)(1)(B)(ii), § 2703(b)(2)
  “以电子存储方式存储于电讯系统中超过180天的有线或电子通讯内容。”参见 18U.S.C. § 2703(a).
  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这意味着政府执法机关可以使用2703(b)(1)(B)对客户进行事前通知的2703(d)命令,即可获取用户帐户内除未阅读过的电子邮件和声音邮件(已经以电子存储形式存在180天,或少于180天)之外的所有内容。
  作为对用户或客户进行事前通知的替代,在事前通知 可能严重影响调查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获得最长期限为90天的迟延通知命令。在这一情形下,执法人员通常都会在申请和建议中提出适当的要求,以获得迟延通知的命令。执法人员还可以向法庭申请迟延期限延期参见18 U.S.C.§ 2705(a)(1)(A), § 2705(a)(4)。获得延期通知的法庭命令的标准反映了监督官员在迟延通知问题上的证明标准。申请迟延通知的执法人员必须满足法庭要求的“有理由相信能网络用户或客户进行强制披露的事前通知,会危及个人的生命或人身体安全、导致犯罪人逃脱起诉、证据毁灭或篡改、威胁证人,或严重地危及侦查或不适当地迟延审判。”证明标准。参见18 U.S.C. § 2705(a)(1)(A), § 2705(a)(2)。重要的是,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在每次提出延长迟延通知的期限时都必须满足前述证明标准。
  (五)搜查令
   在获得搜查令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可以获取网络服务的用户或客户帐户内的全部内容。ECPA并不要求政府执法人员在持搜查令从服务供应商处获取信息文件时通知用户或客户。
  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获得了搜查令或州的相当令状的执法人员可以获取:
  根据事前通知的2703(d)命令可以获取的一切事物
  以电子存储方式存储于电讯系统中180天或少于180天的有线或电子通讯内容。参见18U.S.C. § 2703(a).
  换句话说,执法人员在具备合理根据获得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的搜查令后,可以获取用户或客户帐户内的每个记录和全部内容。 。搜查令可以针对服务供应商,强制供应商披露执法人员在搜查令中所指定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获得搜查令后执法人员不需要通知网络服务的用户或客户。参见18 U.S.C. § 2703(b)(1)(A)。而且,因为搜查令是由中立的治安法官基于合理根据签发的,这就有效地保证了搜查程序不会遭到相对人提出的基于第四修正案的质疑。
 虽然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获得的搜查令仅限于对“授权治安法官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财产的搜查”,但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a)规定,搜查令可以由“对调查中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联邦法庭”法官签发,即使所要搜查和扣押的记录并不在该司法管辖区内。 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a)规定“州法庭也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a)规定签发搜查令,但是成文法并未赋予该搜查令在该州界域之外的域外效力。可是,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2703(a)规定的搜查令的获得与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搜查令的获得一样,侦查人员必须起草搜查令申请和附誓陈述。但是,一旦治安法官签发了搜查令,侦查人员并不是亲自对服务供应商的计算机进行搜查,寻找搜查令中指定的证据资料,而是将搜查令当作传票,要求服务供应商提供搜查令中指定的这些证据资料。
  最近,一个地方法庭在判决中认为,执法人员持搜查令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搜查令中指定的证据资料的行为违宪。参见United States v. Bach案,该案中,州执法官员根据州法获得了搜查某Yahoo电子邮件帐户中的文件信息的搜查令,执法官员将该搜查令传真给了Yahoo,Yahoo提供了执法官员在搜查令中指定的文件。在后续程序中,地方法庭认为该搜查的结果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决定将由此获得的证据予以禁止。法庭认为,第四修正案所要求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在美国法典第18篇第3105条中法典化,该条规定要求执法人叫在执行搜查令过程中应当在场,并亲力亲为,“美国法典第2703条并不是第3105条的例外,也没有为第3105条规定任何的替代性执行模式。”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的规定,联邦执法人员在执行根据第2703条签发的搜查令时,必须遵守第3105条的规定。法庭认为即使是在缺乏成文法规定的情形下,第四修正案对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令时在场和亲自执行搜查行动的要求,也包括对根据第2703条签发的搜查令的执行。
  政府执法机关对Bach案的判决提出了上诉,执法机关在其案情摘要中指出,先不谈Bach案争执不下的第四修正案法理学问题,和给予被告证据禁止的救济的适当性,ECPA将国会授权执法机关使用2703搜查令作为一种针对第三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强制程序形式——而不是传统的搜查令,以获取用户信息的立法意图表现得很清楚。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2(b)(2),(c)(1),法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供应商可以应对2703条的程序要求披露用户的信息。而且,即使美国法典第3105适用于根据ECPA获得的搜查令,该条也没要求执法人员在网络服务供应产收集和提供搜查令指定的信息时在场,因为当网络服务商收集和提交搜查令指定的信息时,与由个人执行搜查和扣押联系在一起的问题并不复杂。而且,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事实证明要求执行搜查时执法人员都在场将会使执法机关不堪重负,因为搜查有时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而且网络服务供应商经常将帐户信息保存在众多不同的位置。另外也难以想象执法人员在网络服务供应商检索特定记录的过程中如何才能扮演一个有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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