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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三)

  签发传票的法律门槛很低,参见United States v. Morton Salt Co.案。当然,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e)的规定,在执行联邦大陪审团传票中获得的证据必须受到不被强制披露的保护。根据叛国法典第18篇第2703(c)(2)之“任何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或审判传票和受联邦或州授权的行政传票一样充分”的规定,除了联邦大陪审团传票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传票可以被用来强制披露相关信息。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c)(2)。例如,根据《总检查官法》(Inspector General Act)第6条(a)(4)授权的传票可以用来强制披露用户的基本信息。但是,至少已经有一个法庭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签发的民事诉讼审前调查传票就不能用来强制信息披露。参见FTC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案,该案法庭认为审前调查传票不属于审判传票含义的范围。传票用语的范例参见附录E。
  (二)对用户或客户进行事前通知的传票
   如果侦查人员遵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b)(1)(B)和2705条的通知规定,侦查人员可以从服务供应商处索取已经被阅读过的电子邮件。
  获得传票的执法人员,或者对用户进行事前通知,或者根据第2705条(a)规定的迟延通知的规定,可以获取下列信息:
  使用不需要通知的传票可以获得的任何事物
  由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为该服务的客户或用户保存的任何有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
  曾以“电子存储”在电讯系统中存储超过180天的有线或电讯内容。
  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可经使用传票来获得已经被阅读过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以电子存储形式存储超过180天的有线或电子通讯内容, 只要他们遵守ECPA之有关通知的规定。
  ECPA之有关通知的规定可以通过在强制披露前对网络服务的客户或用户进行事前通知来执行。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b)(1)(B)。但是,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5(a)(1)(B)和2705(a)(4)允许“基于监督官员的有理由相信传票存在的通知会产生负面结果的书面证明”迟延90天通知。“监督官员”和“负面结果”都是出于迟延通知目的而特别定义的术语。参见2705(a)(2)对“负面结果”的定义,2705(a)(6)对“监督官员”的定义。ECPA的这一规定为执法人员在通知行为会影响未来的侦查,或产生对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危险时迟延通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在迟延通知期限届满之后, 法律要求政府执法机关将迟延通知要求的副本或与解释迟延通知的信件一起送至网络服务客户或用户。参见2705(a)(5)。
  ECPA之允许执法人员使用对客户或用户进行事前通知的传票来获取已经阅读过的电子邮件,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第四、第五修正案的判例法解释。参见Clifford S. Fishman & Anne T. McKenna, Wiretapping and Eveasdropping at 26-12(2 ed. 1995)如果某人将纸质文件交给第三方,比如会计,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向该第三方索取该文件而并不与第五、第四修正案相抵触。参见,United States v. Couch案,该案法庭驳回了被告提出的执法人员为了被告存储在该会计处的商业记录向其会计签发传票违反了第四、第五修正案的抗辩。在允许政府执法人员向网络服务供应商索取客户或用户存储的已经阅读过的电子邮件的过程中,“国会似乎认为通过向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租用计算机存储空间,客户就将其置于与将商业记录交由其会计或律师者同样的位置。参见前引Clifford S. Fishman & Anne T. McKenna, Wiretapping and Eveasdropping at 26-13(2 ed. 1995)。
  (三)2703(d)命令
   执法人员需要获得美国法典第2703条(d)规定的法庭命令,来获取大部份的帐户登录和大部份的交易记录。
  获得美国法典第2703规定的法庭命令的执法人员可以获取:
  使用不需要事前通知的传票可以获得的任何事物
  附属于网络服务的客户或用户的所有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由电讯服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保存的通讯内容)。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3(c)(1)
  根据美国法典第2703(d)授权的法庭命令可以由任何的联邦治安法官、地方法庭或州法庭法官签发。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3(d),2711(3)。为了获得这样的命令,被称为“可以表达清楚的事实”的法庭命令或只是一个“d”命令:
  政府机关必须提供特定的可表达清楚的事实来表明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有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记录,或其他寻求中的信息与正在进行中的犯罪相关并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标准并不认为执法人员只是证明其有特定的可以表达清楚的事实就可以满足前述证明要求。相反,政府机关必须在向法庭申请该命令时实际上提供这些事实,参见United States v. Kennedy案,该案法庭认为一个要求2703规定的法庭命令的结论性申请“不能满足成文法的要求”。1994年与2703(d)修正案一起提交的众议院报告中包括下面的分析:
  本条规定了一个用来保护在线交易记录的中间标准。该标准比传票要求较高,但不是一个需要合理根据才能签发的令状。提高执法机关获取交易数据的标准的意图在于防范执法机关的非法调查。在中间标准下,法庭必须发现,根据执法人员证明的事实,有特定的和可以阐明的根据相信这些在线交易记录与正在调查中的犯罪相关并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对调查和该记录在促进调查中的作用做一个简短的事实性摘要的标准应当得到满足。在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中还必须有更为详细的解释。2703(d)运用的样本和法庭命令的样式可以参见附录B。
  由联邦法庭签发的2703(d)命令在签发法院管辖区外同样有效。ECPA允许法官签发强制服务供应商披露相关信息的命令,即使该法官并不位于信息存储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3(d)(“任何有适格管辖权的法庭”都可以签发2703(d)命令;第2711(3)规定“有管辖权的法庭”具有3127条所指的含义,包括该定义内的任何联邦法庭,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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