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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三)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11(2)的定义,如果该服务可以为公众获得,那么就只能是一种远程计算机服务。服务可以为公众获得是指,只要任何遵守必要的程序和支付必要费用一般的社会成员即可获得该服务即可视为可以公众获得。例如,美国在线(AOL)就属于面向公众的服务供应商——任何人都能获得美国在线(AOL)的帐户(初听起来这有点奇怪,收费服务仍然被视为是向公众开放,但是这反映了物质性世界中的商业关系。例如电影院就是向公众开放的,因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买票,然后观看电影,尽管电影票并不是免费的。)与此相对应的是,服务只向那些与供应商之间有特别关系者开放的则不属于面向公众开放。例如,雇主可以只向其雇员提供网络帐户。参见Andersen Consulting LLP v. UOP案将美国法典第2702(a)之“向公众提供服务”解释为不包括只向受雇佣的者,而不向“任何其他大部份社区成员”提供服务的内部电子邮件系统。这类服务供应者不能提供远程计算机服务,因为他们的网络服务无法为公众享用。
   一个公司是不是“电讯服务供应商”,或者“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或者都不是,取决于特定通讯的性质。例如,个别服务供应商可以同时提供“电讯服务”上的通讯,和“远程计算机服务”意义上的其他通讯服务。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假设Joe从其工作帐户Joe@goodcompany.com中向其朋友Jane的个人帐户Jane@localisp.com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将通过因特网到达向Jane提供因特网服务的服务器,LocalISP在这里是个虚构的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当该邮件信息首先到达Local ISP时,以Joe的邮件为分析参照,此时LocalISP就是电讯服务的供应商。在Jane登录LocalISP检索该邮件信息之有,Joe发出的邮件就处于一种“电子存储”的状态之中。参见Steve Jackson Games, Inc. v. 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案,一旦Jane收到了Joe的邮件,她或者可以从LocalISP的服务器上删除该邮件,或者将该邮件存储在LocalISP的服务器上。如果Jane选择了将该邮件存储在LocalISP的服务器上,以Joe所发送的邮件为分析参照,LocalISP现在就是一个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RCS),而不再是电讯服务供应商(ECS)。LocalISP的角色已经从Joe的邮件发送者转变为为Jane提供远程计算机文件存储服务的供应商。由此可以看出国会将已经阅读过的电子邮件存储在服务器上归于与远程计算机服务有关规定调整,而不是将通讯信息进行“电子存储”的电讯服务有关规定调整的立法意图。
  我们再假设Jane回复Joe的电子邮件。Jane的回复将通过因特网到达Joe的公司Good Company的网络服务器。在Joe从Good Company的网络服务器上检索到该邮件之前,以Jane的电子邮件为分析参照,Good Company就是电讯服务的供应商(正如以Joe的邮件为分析时,在Jane检索到该邮件之前,LocalISP则是电讯服务供应商一样),当Joe打开Jane的邮件,此时邮件到达了预定的目的地Joe,Good Company作为电讯服务供应商的角色消失(正如Jane打开Joe的邮件之后,LocalISP也不再是针对Joe邮件的电讯服务供应商一样)。但是,和LocalISP不同,如果Joe打算将阅读过的Jane的邮件存储在公司网络服务器上时Good Company不会就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RCS),相反,出于 这一特定邮件的目的,Good Company既不是电讯服务供应商,也不是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因为Good Company提供的服务不向公众开放,只是针对公司员式,所以Good Company不是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11(2)“远程计算机服务一词意味着通过电讯系统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存储或程序处理服务。”因为从Joe帐户中已经阅读过的邮件的角度来看,Good Company提供的既不是电讯服务,也不是远程计算机服务,ECPA也就不再调整读取这些邮件的行为。因此,对这类邮件的进入和读取就只由第四修正案单独调整。从功能上说,Joe帐户内的已经阅读过的电子邮件已经不再ECPA的调整范围之岗位。
  最后,我们再考虑一下在这一情形下的其他副本的情况,假设Jane从LocalISP服务器上将Joe的邮件下载到其家中的个人计算机上,Joe从Good Company公司网络服务器上将Jane的邮件下载到其办公室桌面的计算机上。这两种情形都不在ECPA调整的范围之内,虽然这些计算机包含有前述电子邮件的副本,但是这些副本不是存储在电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服务器上,因此在这些情形下,ECPA并不适用。要进入这些存储在Jane家中或Joe办公室计算机中的电子邮件副本,就只受第四修正案的单独调整。
  正如这些例子所表明的,从某一具体的通讯行为分析,某个服务供应商可以是电讯服务供应商,而从另一通讯行为分析,该服务供应商又成了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若再从第三个角度来看,则其既不是电讯服务供应商,也不是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执法人员在大多数情形下不需要纠缠这些难题。相反,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其寻求的信息情况,简单地起草适当的命令就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例如,如果警察怀疑Jane和Joe共谋犯罪,警察可以向法官要求命令或传票,强迫LocalISP提交Jane帐户中除那些处于“电子存储”状态之外的所有文件,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提交Jane帐户中的所有阅读过的电子邮件和存储的文件。或者,警察可以要求法官签发命令强迫Good Company公开Joe帐户中的处于“电子存储”状态的文件,这等于是通过法官签发传票,要求Good Company提交Joe帐户中未阅读过的电子邮件。
  三、服务供应商保有信息的分类
  服务供应商可以存储不同种类的与单个客户或用户有关的信息。以前述Joe及Jane的电子邮件通讯为例,为Jane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LocalISP,可能访问过一些有关Jane及其帐户的信息,例如,LocalISP可能打开,也可能未打开过Jane的电子邮件;显示Jane何时登录或离开LocalISP的帐户登录信息;Jane帐单上的信用卡信息、姓名及住址。如果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想获得这些记录信息,他们必须用ECPA的术语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ECPA将这些信息分为三类: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c)(2)所列举的基本用户信息;用户或客户记录或其他附属信息;及内容。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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